常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常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文广新规〔2018〕1号
各辖市、区文广体(文广新、社会事业、教育文体)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常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常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估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8年12月11日
常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工作,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常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市市级(含)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代表性传承人”)的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代表性传承人评估的管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市非遗中心”)负责对市直属代表性传承人的评估工作;各辖市(区)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当地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工作。
第五条 评估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代表性传承人被举报或者经检查发现不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进行评估。
第六条 在市文化主管部门指导下,市非遗中心制定代表性传承人评估标准细则,作为评估依据。
第七条 市非遗中心和各辖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代表性传承人评估档案,对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义务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市和各辖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各自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参与评估的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产生。
第九条 市非遗中心和各辖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成立评估小组负责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评估,每个评估小组中的专家人数应不少于3人。
评估采取书面材料审核与实地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评估小组做出评分。
第十条 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包括以下内容:
(一)代表性传承人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实践活动情况;
(二)代表性传承人开展后继人才培养等传承工作情况;
(三)代表性传承人参与或者自行开展实物、资料收集、整理、记录工作情况;开展理论研究工作、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等情况;
(四)代表性传承人参与或者自行开展公益性传播活动情况;
(五)代表性传承人参加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宣传展示活动情况;
(六)规范使用补助资金,以及使用明细上报的情况;
(七)代表性传承人开展的其他保护、传承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工作程序:
(一)市文化主管部门发布评估工作通知;
(二)成立评估小组,具体负责代表性传承人的评估工作;
(三)各辖市(区)文化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小组按照“评估标准”的要求,对代表性传承人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考核,提出初评意见报市非遗中心;
(四)市非遗中心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相关专家对各地上报的意见进行审核,并视情况抽样实地核查,形成评估结果;
(五)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评估结果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