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税务行政审批目录化管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要求,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向社会公开目前保留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2015年3月26日
附件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项目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审批实施机关 |
是否属于即办类事项 |
审批 类别 |
设定依据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备注 |
24001 |
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
无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
否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2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7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第8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刷发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
无 |
印制企业 |
|
24002 |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
无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
否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第2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
无 |
纳税人 |
|
24003 |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
无 |
主管税务机关 |
否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第3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
无 |
纳税人 |
|
24004 |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
无 |
主管税务机关 |
否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
无 |
纳税人 |
|
24005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无 |
主管税务机关 |
否 |
行政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施机关:区县税务机关。 |
无 |
纳税人 |
|
24006 |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
无 |
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终审 |
否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
无 |
纳税人 |
|
24007 |
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
无 |
主管税务机关 |
否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7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所称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是指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
无 |
非居民企业 |
|
24008 |
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 |
无 |
主管税务机关 |
否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6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二)《外管证》。第三十五条: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
无 |
纳税人 |
|
24009 |
对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审批 |
无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
否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2条:“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42条:“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无 |
纳税人 |
|
24010 |
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人合并缴纳增值税审批 |
无 |
由主管税务机关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后,报国家税务总局终审 |
否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
纳税人 |
|
24011 |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审批 |
无 |
由主管税务机关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后,报国家税务总局终审 |
否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 |
无 |
纳税人 |
|
24012 |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申请继续抵扣的审批 |
无 |
主管税务机关 |
否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第1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
无 |
纳税人 |
|
24013 |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核准 |
无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
否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
无 |
纳税人 |
|
24014 |
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留抵税额审批 |
无 |
主管税务机关 |
否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部分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0〕100号)第3条:“退还进口设备留抵税额的申请和审批。(一)纳税人应于每月申报期结束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进口设备留抵税额。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申请后,应审核纳税人提供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符合现行政策规定,其注明的设备名称与纳税人实际进口的设备是否一致,申请退还的进口设备留抵税额是否正确。审核无误后,由县(区、市)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三、退还购进设备留抵税额的申请和审批。(一)企业应于每月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购进设备留抵税额。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审核企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符合现行政策规定,其注明的设备名称与企业实际购进的设备是否一致,申请退还的购进设备留抵税额是否正确。审核无误后,由县(区、市)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
无 |
纳税人 |
|
24015 |
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 |
无 |
主管税务机关 |
否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3条:“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94)财预字第55号)第1条第3款:“退税的审批管理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征收机关(税务和海关)和国库密切配合,共同负责。严防少征税多退税现象的发生。” |
无 |
纳税人 |
|
24016 |
促进残疾人就业企业增值税退税审批 |
无 |
主管税务机关 |
否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39项:民政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及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增值税应纳税货物退税审批,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税务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
无 |
纳税人 |
|
24017 |
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审核 |
无 |
主管税务机关 |
否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
无 |
纳税人 |
|
24018 |
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审批 |
1.外贸企业免退税审批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
否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17个子项总的设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34项: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实施机关:税务机关。 |
无 |
纳税人 |
|
2.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 |
主管税务机关 |
否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纳税人 |
|
|||
3.出口企业视同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及各主管税务机关 |
否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纳税人 |
|
|||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审批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及各主管税务机关 |
否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
无 |
纳税人 |
|
||
5.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及各主管税务机关 |
否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无 |
纳税人 |
|
||
6.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及各主管税务机关 |
否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
无 |
纳税人 |
|
||
7.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及各主管税务机关 |
否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
无 |
纳税人 |
|
||
8.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认定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
否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
无 |
纳税人 |
|
||
9.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的认定、审核审批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
否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
无 |
纳税人 |
|
||
10.逾期申报退(免)税批准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及各主管税务机关 |
否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
无 |
纳税人 |
|
||
11.生产企业出口的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免抵退税审核、审批 |
主管税务机关 |
否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无 |
纳税人 |
|
||
12.免税卷烟核销 |
主管税务机关 |
否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无 |
纳税人 |
|
||
13.出具出口货物退(免)税相关证明核准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及各主管税务机关 |
否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
无 |
纳税人 |
|
||
14.融资租赁货物(包括海洋工程结构物)出口退(免)税审批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
否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
无 |
纳税人 |
|
||
24019 |
列入车辆购置税免税图册的审批 |
无 |
由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后,报国家税务总局终审 |
否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
无 |
车辆生产企业或纳税人 |
|
24020 |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审核 |
无 |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 |
是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
无 |
纳税人 |
|
24021 |
车辆购置税完税车辆退车的退税审核 |
无 |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 |
是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
无 |
纳税人 |
|
24022 |
车辆购置税完税车辆不予登记的退税审核 |
无 |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 |
是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
无 |
纳税人 |
|
24023 |
车辆购置税已完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退税审核 |
无 |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 |
是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
无 |
纳税人 |
|
24024 |
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审核 |
无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
是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无 |
纳税人 |
|
24025 |
对企业汇总缴纳消费税的审批 |
无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
否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28项:对企业汇总缴纳消费税审批,实施机关: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24条:“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无 |
纳税人 |
|
24026 |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核定审批 |
无 |
由主管税务机关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后,报国家税务总局终审 |
否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21条:“条例第十条所称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规定如下:(一)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第7条:“《清单》和《明细表》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于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应于次月15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
无 |
纳税人 |
|
24027 |
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核定审批 |
无 |
国家税务总局 |
否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21条:“(一)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
无 |
纳税人 |
|
24028 |
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审批 |
1.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 |
主管税务机关 |
否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 |
进口地海关 |
纳税人 |
|
2.定点直供石脑油、燃料油免税数量审批 |
主管税务机关 |
否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 |
无 |
纳税人 |
|
||
3.乙烯、芳烃生产企业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 |
主管税务机关 |
否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三、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使用企业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退税工作。”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石脑油 燃料油生产乙烯 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2号):“二、使用企业仅以国产油品生产化工产品,向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办理退税时,税务机关根据使用企业生产化工产品实际耗用的油品数量核定应退税金额,开具收入退还书,使用‘成品油消费税退税’科目(101020121)退税。三、使用企业既购进国产油品又购进进口油品生产化工产品的,应分别核算国产与进口油品的购进量及其用于生产化工产品的实际耗用量,向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税务机关负责对企业退税资料进行审核。对国产油品退税,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办理。” |
进口地海关 |
纳税人 |
|
||
24029 |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台协议)待遇审批 |
1.享受协定(含与港澳台安排、协议)待遇对方居民身份审核 |
主管税务机关 |
否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46项:协定国居民申请享受协定税收待遇确认,实施机关: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无 |
纳税人 |
|
2.取得协定(含与港澳台安排、协议)待遇相关所得的受益所有人身份审核 |
主管税务机关 |
否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纳税人 |
|
|||
24030 |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 |
无 |
主管税务机关 |
否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 |
无 |
纳税人 |
|
24031 |
预约定价期满后对需要续签的企业核准 |
无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
否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无 |
纳税人 |
|
24032 |
企业就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审核 |
无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
否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无 |
纳税人 |
|
24033 |
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审批 |
无 |
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终审 |
否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
无 |
纳税人 |
省(含)以下税务机关审批 |
24034 |
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业务的核准 |
1.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债务重组业务的核准 |
主管税务机关 |
否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
无 |
纳税人 |
|
2.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债权转股权业务的核准 |
主管税务机关 |
否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纳税人 |
|
|||
3.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股权收购业务的核准 |
主管税务机关 |
否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纳税人 |
|
|||
4.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资产收购业务的核准 |
主管税务机关 |
否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纳税人 |
|
|||
5.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企业合并业务的核准 |
主管税务机关 |
否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纳税人 |
|
|||
6.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企业分立业务的核准 |
主管税务机关 |
否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纳税人 |
|
|||
7.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跨境重组业务的核准 |
主管税务机关 |
否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纳税人 |
|
|||
24035 |
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核准 |
无 |
主管税务机关 |
否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无 |
纳税人 |
|
24036 |
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的核准 |
无 |
主管税务机关 |
否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四、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
无 |
纳税人 |
|
24037 |
创业投资企业享受创业投资所得税优惠核准 |
无 |
主管税务机关 |
否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
无 |
纳税人 |
|
24038 |
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
无 |
主管税务机关 |
否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无 |
纳税人 |
|
24039 |
企业享受综合利用资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
无 |
主管税务机关 |
否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 |
无 |
纳税人 |
|
24040 |
企业享受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
无 |
主管税务机关 |
否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四、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材料……” |
中宣部、财政部 |
纳税人 |
|
24041 |
电网企业新建项目分摊期间费用的核准 |
无 |
主管税务机关 |
是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 |
无 |
纳税人 |
|
24042 |
企业享受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
无 |
主管税务机关 |
否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
无 |
纳税人 |
|
24043 |
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 |
无 |
主管税务机关 |
否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
无 |
纳税人 |
|
24044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收入优惠的备案核准 |
无 |
主管税务机关 |
是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
无 |
纳税人 |
|
24045 |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
无 |
主管税务机关 |
否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一、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以下简称《范围》)涉及的有关事项细化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
无 |
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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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46 |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
无 |
主管税务机关 |
否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
无 |
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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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47 |
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
无 |
主管税务机关 |
否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
无 |
纳税人 |
|
24048 |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
无 |
主管税务机关 |
否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08〕48号):“一、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
无 |
纳税人 |
|
24049 |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
无 |
主管税务机关 |
是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
无 |
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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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50 |
动漫产业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
无 |
主管税务机关 |
是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
无 |
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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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51 |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
无 |
主管税务机关 |
否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一)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
无 |
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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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52 |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
无 |
主管税务机关 |
否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一、关于清洁基金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对清洁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
无 |
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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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53 |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审批 |
无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
否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审批项目目录第17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审批,实施机关:上海市、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941号):“凡符合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条件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由转让方或受让方按本通知附件《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申报文件的规定》的要求,报上市公司挂牌交易所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审批。” |
无 |
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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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54 |
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或出让上市公司股权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审核 |
无 |
国家税务总局 |
否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或出让上市公司股权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4 号):“三、办理股权受让或者出让免税事项,由资产公司提交申请报告和所应附的证明文件和材料送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下文,由你局送达当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执行。” |
无 |
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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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55 |
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
无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
否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47号):“四、事务所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所的,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审核批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所的,由分所所在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及事务所申报材料上报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批。” |
市地税局 |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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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56 |
注册税务师执业核准 |
无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
否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 |
无 |
注册税务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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