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宜府发〔2019〕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宜府发〔2020〕4号)规定,继续施行。继续施行或修改后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及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USHUI.NET®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宜府发〔2020〕10号)规定,继续施行。继续施行及修改后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或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失效日期2025-12-1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
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
鄂政发〔2018〕47号)精神,结合宜昌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企业发展稳定就业
(一)培育发展新动能。对标高质量发展,创造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大力推进化工企业“关转搬改”,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推进食品、纺织服装、医药等传统产业企业工艺技术更新。支持新材料、节能环保、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等产业发展,培育壮大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加快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建设,大力开展专业招商和“双招双引”,推进实施创新创业企业百强工程、新生代企业家“菁英计划”培育工程,激发企业创新创业活力。全面落实减轻税费负担、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等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措施。(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招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市工商联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不裁员或纳入化解过剩产能清单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对商务部门确定的受影响外贸参保企业少裁员的可返还60%;对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50%;对参保职工1000人以内,上年度年末参保人数大于年初参保人数的企业,取消裁员率考核和现场抽查,返还50%。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简称“困难企业”,下同),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困难企业由失业保险参保地国资、经信、商务等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其中宜昌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市直企业由市直相关部门审核确认。上述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对企业生产经营遇到暂时性困难,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在补缴欠费后,符合条件并申请的,可发放稳岗补贴。失业保险费率按1%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后,继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支持企业通过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内部退养等措施稳定岗位。(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市工商联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三)优化企业融资服务。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推动实行“政银担4321”新型风险分担机制,由市级及县市区政府指定的融资担保机构、省再担保集团、银行业金融机构、市级及县市区政府按照“4∶3∶2∶1”的约定比例承担风险责任。对年度就业岗位增长10%以上和吸纳高校毕业生占50%以上的企业申报扩大产能和技术改造项目,三峡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优先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人行市中心支行、宜昌银保监分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四)优化企业用工环境。发挥企业的用人留人主体作用,增强企业稳定职工队伍的内生动力。深化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开展“宜昌市十佳和谐企业”评选活动。持续开展“千名干部进千企”服务活动。推广招工专员、乡村劳务经纪人、招聘夜市等创新举措。探索建立企业用工联盟。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加快宜昌市人力资源产业园建设。对经批准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二、鼓励创新创业带动就业
(五)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扶持。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创办小微企业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对小微企业12个月内新招用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上述担保贷款申请由申请对象营业执照登记地县级人社部门负责受理。宜昌城区高于省规定贷款额度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各区承担,产生的担保费由市级承担;各县市和夷陵区高于省规定贷款额度产生的贴息资金和担保费由各地自行承担。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可通过网络等电子化方式申报审批。对工作突出的经办金融机构、担保、公共就业服务等机构,按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宜昌银保监分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六)提升创新创业载体服务水平。鼓励各地加快建设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推动中央企业、科研院所、在宜高校和相关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孵化机构;支持在宜高校兴建创业学院,推动毕业学年大学生创业培训全覆盖。大力开展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对认定为“宜昌市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连续三年给予每年10万元奖补;积极争创国家级、省级示范基地,对人社部、省人社厅授予的国家级、省级示范基地,连续三年每年再分别给予30万元和20万元奖补。奖补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支持各地开展县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县市区确定。支持稳定就业压力较大的县市区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免费提供经营场地。入驻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可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入驻项目给予场租、水电费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各县市区制定。探索推进“梦想小镇”建设,打造汇聚政府要素、市场要素、社会要素的创新创业平台,鼓励枝江、夷陵区等创新创业条件良好的地区先行先试。(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委人才办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三、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
(七)支持广泛开展职业培训。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困难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在岗培训的,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县市区人社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可按不超过50%的标准由同级财政从就业补助资金中予以支持。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对参加职业培训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学员培训期间未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可按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日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技能培训课时和补贴标准可由县市区人社部门结合实际确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八)促进培训与产业、社会需求联动发展。实施数字经济、健康产业、电子商务等专项培训。改进创新培训管理和服务,采取公布培训计划、网上自主报名、菜单式选学、送培训上门、订单培训等方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适应性、实用性。采取认定就业培训定点机构、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等方式,利用市场力量开展培训。建立培训工种目录、培训补贴标准发布制度和动态调整机制。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由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制定并发布。对项目制培训和指导目录内的培训,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省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倍,具体标准由县市区人社部门结合实际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市级项目制培训和指导目录内的培训按省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50%给予补贴,紧缺工种按省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200%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四、聚焦重点群体帮扶就业
(九)吸引更多高校毕业生在宜就业。深入实施“我选湖北·爱上宜昌”计划,全力实现三年内引进10万名高校毕业生来宜就业创业的目标。宜昌城区将在宜就业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享受实物配租的,在配租面积标准范围内,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大学生(含高职)按50%比例,硕士、博士研究生按60%比例减免租金;未享受实物配租且在市场上租房居住的,参照减免租金的同等标准给予租赁补贴。各县市和夷陵区可参照执行。鼓励各县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