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家庭服务业“百户十强”企业(单位)和知名服务品牌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人社函〔2013〕145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增补保留文件目录》(2014年4月1日-2016年3月31日)公告》 ( 2017年1月13日)规定,保留文件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部分文件予以废止和明确实施期限的公告》 ( 粤人社规〔2021〕28号)规定, 全文废止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现将《广东省家庭服务业“百户十强”企业(单位)和知名服务品牌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
联席会议办公室(代章)
2013 年 4 月 25 日
广东省家庭服务业“百户十强”企业(单位)和知名服务品牌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我省家庭服务龙头企业,打造家庭服务知名品牌,发挥龙头品牌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我省家庭服务业实现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粤府办〔2012〕54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省家庭服务业“百户十强”企业(单位)是指诚实守信、管理规范、规模较大、吸纳就业能力较强、知名度和社会认可度在行业中领先的企业(单位);广东省家庭服务业知名服务品牌是指符合全省家庭服务业“百户十强”企业(单位)评选条件,拥有独立的品牌名称和注册商标,在行业中具有良好信誉、较强品牌影响力、较高知名度和社会认可度的家庭服务品牌。
第三条 省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家服办”)负责全省家庭服务业“百户十强”企业(单位)和广东省家庭服务业知名服务品牌评选认定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全省家庭服务业“百户十强”企业(单位)和广东省家庭服务业知名服务品牌的评选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企业自愿申报和逐级推荐相结合,综合评定和动态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认定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举办,经营主业涉及家政服务、养老服务、健康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业态的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拥有的家庭服务品牌,可申报认定全省家庭服务业“百户十强”企业(单位)或广东省家庭服务业知名服务品牌。
第六条 “十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是指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实现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的大型家庭服务企业(单位)。主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企业登记或者在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2年以上且正常经营,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经营场所,有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及工商管理部门年度审验。
(三)经营规模较大,管理规范,赢利能力较强,近两年营业额在全省或本地区行业位居前列。上年度营业额达到600万元以上。
(四)吸纳就业能力强,上年度末企业(单位)从业人员总数达400人以上,其中员工制职工人数占20%以上;新增就业人员达到本企业(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20%以上。
(五)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上年度末持证上岗员工人数达到本企业(单位)职工总数的60%以上。
(六)实现连锁化、网络化经营,上年度末服务网点(直营店或连锁店)达10家以上或营业场所总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
(七)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近2年无不良信用记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合法合规,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5%以上,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近两年未发生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等情况。
第七条 “百户”家庭服务企业(单位)是指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经营规范并具有一定规模的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单位)。主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企业登记或者在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2年以上且正常经营,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有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及工商管理部门年度审验。
(三)有一定经营规模,管理较为规范,上年度营业额达到100万元以上。
(四)吸纳就业能力较强,上年度末企业(单位)从业人员总数达100人以上,其中员工制职工人数占10%以上;新增就业人员达到本企业(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10%以上。
(五)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上年度末持证上岗员工人数达到本企业(单位)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