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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人社规〔2019〕20号

(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19年6月23日以粤人社规〔2019〕20号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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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将《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9年6月23日


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17〕60号)等有关规定,为推进我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建立公平、规范、高效的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体系为目标,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推动工伤保险在全省范围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推动我省工伤保险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规范。以提高统筹层次为契机,完善制度体系,规范业务流程,建立统一的业务平台,实现政策制度化、业务规范化、管理精准化。

  坚持缺口分担。基金实行统收统支统管,建立缺口分担机制,提高基金共济功能和使用效率,确保“收得上、拨得下、按时发、可持续”。

  坚持分级管理。划清省与地方的责任边界,明确职责分工,全面落实属地责任,实现“基金上统,服务下沉”。

  坚持激励约束。健全参保扩面和基金征缴责任制,推动责任落实,加强监督管理,防范道德风险,避免出现“吃大锅饭”现象。

  二、主要内容

    (一)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管理。

     1.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从2019年7月1日起,工伤保险基金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管理和使用,统一核算和结算。各级税务部门在征收环节将工伤保险费直接划入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形成省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各市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待遇和专项经费支出等情况,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季度向省社保基金管理局提出用款计划,经审核批准后,由省社保基金管理局拨付至各市社保经办机构社保基金支出户。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的预决算管理,省财政厅牵头组织编制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年度对工伤保险基金进行清算,基金预算和财务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2.统筹处理各市原累计结余基金。2019年7月1日前各市(含省本级,下同)的累计结余基金(含本金产生的利息)由省统一管理、统一调度使用;除按上年度平均月支出额预留3个月工伤保险待遇支出额在各地社保经办机构社保基金支出户中作为周转金外,其余委托地方存放,使用权在省。各市财政部门要在7月5日前将周转金划拨到位。

省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当期出现缺口时,原则上按照动用省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各市原累计结余基金、省储备金的顺序解决;需要上解市原累计结余基金予以解决的,由省财政厅按照同等比例从有结余的市原累计结余基金调取至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2019年7月31日前各市首次统一上解12%的原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至省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弥补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期间的省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缺口。省审计厅牵头对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前各市原累计结余基金进行核定。

    3.完善工伤保险省储备金制度。建立工伤保险省储备金,由原省级储备金留存额、省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当年度结余划解以及各市原累计结余基金上解组成。原市级储备金不再保留,直接纳入本市累计结余基金。各市原累计结余基金上解计划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达。工伤保险省储备金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基金不敷使用时的调剂、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支出,原则上按上年度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月平均支出额的标准,控制在9个月的结存规模。

   (二)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

    省内各类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穗用人单位参保管理维持不变,今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逐步实行属地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税务局、统计局每年按照基金预算,在综合考虑工资增长率和就业等指标变化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国家下达我省参保扩面和基金征收任务以及各市工伤保险参保等情况,制定各市参保扩面和基金征缴任务计划,提请省政府下达各市执行。

     (三)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

      建立全省统一的差别化、可浮动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全省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分别为0.2%、0.4%、0.6%、0.8%、0.9%、1.0%、1.2%、1.4%。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可根据我省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在执行阶段性下调费率期间,各地级以上市及省本级现行的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浮动费率办法等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维持不变。全省统一的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实施时间和浮动费率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基金收支等情况,适时另行规定。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缴费比例,从2019年7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工程含税合同总造价的0.8‰,今后省可根据基金收支等情况适时调整。

     (四)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1.统一待遇支付标准。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和国家、省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待遇费用。其中:

    全省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17〕58号)的规定,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40%,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为确保待遇平稳过渡,从2019年7月1日起按照50元/天的标准执行;原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高于50元/天的地区,工伤职工于2019年7月1日前已入院治疗工伤、康复,延续住院至2019年7月1日仍未办理出院的,该次住院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原标准执行。

    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经批准到地级以上市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其中,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凭有效票据报销,限于公共汽车、火车硬席、高铁(动车)二等席、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医疗机构救护车,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费用自理;转诊期间(不含入住院期间),转入地的市内交通、住宿费用在530元/天的总限额以内的,按规定报销,伙食费包干标准为50元/天,与住院伙食补助费不重复享受,转诊期最长不超过三天。

     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规定适时调整。工伤保险诊疗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

    2.明确待遇计发基数。地级以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发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涉及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

    3.完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调整办法。根据人社部发〔2017〕58号文等规定,明确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调整办法,年度调整方案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五)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加大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培训指导和考核监督力度,建立疑难案例省市会商联动工作机制,统一全省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裁量尺度。跨地级以上市的工伤认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予以指导。参保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取消申请方申请复查、一年后复查鉴定、再次鉴定时预交的劳动能力鉴定费。

    (六)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1.制定统一的业务规程和协议文本。加强业务管理,规范和优化业务流程,各地要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按照省统一制定的业务规程办理业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管理,依据协议加强对工伤保险服务费用的审核和监管。各市社保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按照省统一制定的工伤保险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伤预防等服务协议文本签订协议。实施省级统筹前已签订的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继续履行至协议期满后,再按省统一制定的文本签订。

    2.建立工伤保险信息系统。从2019年7月1日起,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省的部署分批上线全省集中式社会保险一体化信息系统办理工伤保险业务。加强工伤医疗管理,积极推进社保经办机构与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联网,加快实现工伤保险医疗费用联网结算和智能监控,由社保经办机构指导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按省统一的接口规范进行系统接口改造。加大社会保障卡在工伤保险业务的申请、结算、发放、查询等环节的应用。

    3.提升业务联动服务能力。逐步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机构编制、公安、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医保、税务、法院等单位及金融机构、服务协议机构信息共享。加强部门业务协同,参保职工认定工伤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认定工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算已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定期再据实清算。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重要意义,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明确改革任务分工、进度安排和保障措施,确保改革落地。地级以上市、县(区)政府是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和确保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责任主体。各市要定期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工作进展、相关舆情处置和矛盾化解等情况。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要加强沟通、分工协作,健全职、权、责约束机制,督促指导各市认真落实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各项政策措施,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二)防范改革风险。各地要全面清理本地区工伤保险政策,对与国家和省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政策及业务规程予以整改规范。要认真研判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制订应急工作预案,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努力将风险化解在萌芽阶段。加强针对性宣传,做好舆情监控处置和矛盾化解,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加强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严格防范和化解基金风险,确保基金安全完整。省社保基金管理局要加强省工伤保险基金的日常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指导和规范各市社保经办机构开展基金支付和管理工作。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定期公布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依法依规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本实施方案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我省已印发的文件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规定为准。今后法律、法规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

广东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调整办法

  一、全省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公式。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人均调整额=上年度全省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月人均伤残津贴×(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0.7+上年度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0.3±综合调节额。

  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公式。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调整额=上年度全省月人均供养亲属抚恤金×(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0.4+上年度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0.6±综合调节额。

  三、生活护理费调整办法。生活护理费每年按照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同步调整,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下降时不调整。

  四、上述一、二公式中,当职工平均工资下降时,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为0;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负时,上年度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0;综合调节额大于等于0,且根据省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和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等因素确定。


附件2

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职责分工表

部门

主要职责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政策标准制定、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培训指导、考核监督、政策宣传等工作;负责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审核、编制、执行、调整、监督、检查;负责规范和指导全省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协同做好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统筹做好扩面征缴管理相关工作。

省财

政厅

负责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划拨、结算和财务管理等工作;牵头组织编制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牵头制定基金预算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按规定审核社保经办机构的用款申请,并按时拨付工伤保险基金待遇用款;配合制订省级统筹政策;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税务

部门

负责扩面征缴,按时足额征收工伤保险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之日起申报的缴费基数、人数与实际不符的用人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及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为进行查处;参与编制工伤保险基金预算草案。

省社保基金管理局

负责省工伤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汇总编制、基金管理、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统计报表等;负责指导和规范工伤保险经办业务、审核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清理省级统筹前省本级原工伤保险累计结余基金;承担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管理、工伤医疗就医管理和费用审核结算、工伤预防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先行支付、浮动费率、稽核内控、档案管理、信息公开、全省经办业务培训等工作;做好参保扩面相关工作。

地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地市政府

负责本地区工伤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落实地方政府扩面征缴主体责任,统筹各部门协同推进,努力实现应收尽收;负责按照《工伤保险条例》《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和国家、省统一政策规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确保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负责加强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负责落实国家和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各项政策标准和业务规范;负责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工作的牵头管理及统筹协调;审核汇总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及调整情况;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入情况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协同做好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统筹做好本地区扩面征缴管理相关工作;负责本地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及辅助器具配置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开展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按照规定与财政部门共同做好各市原累计结余基金的存放管理。

市财政部门

负责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划拨、结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牵头组织编制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底稿;配合市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拟定用款计划;依法对本地区的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按照规定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做好各市原累计结余基金的存放管理。

市社保经办机构

负责本地区基金管理和收支会计核算,提出基金预算及调整建议,提出季度用款计划;负责编制、汇总、上报本地区基金财务和统计报表等;负责制定本地区浮动费率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审核与支付本地区工伤保险待遇、清理省级统筹前本地区原工伤保险累计结余基金;承担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工伤医疗就医管理和费用审核结算、先行支付、稽核内控、档案管理、信息公开、本地区经办业务培训等工作;与符合条件的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伤预防项目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按协议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做好本地区参保扩面相关工作。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19-06-23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以粤人社规〔2019〕20号印发了《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规定2019年7月1日起我省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现将《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2017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省2020年底前实现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将推动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列入2019年省委深化改革工作要点和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为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后印发,推动我省2019年7月1日起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

二、主要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建立公平、规范、高效的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体系为目标,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推动工伤保险在全省范围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推动我省工伤保险实现高质量发展。

三、文件依据

(一)《工伤保险条例

(二)《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17〕60号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5〕71号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15〕72号

(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17〕58号

四、主要内容说明

《实施方案》主要对实现工伤保险“六统一”进行了规定。具体解读如下:

(一)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统管。从2019年7月1日起,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收统支统管,即统一管理和使用,统一核算和结算。一是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各级税务部门在征收环节将工伤保险费直接划入省基金财政专户。各市按季度提出用款计划,按程序审核批准后,所需款项从省基金财政专户拨付至省社保局支出户,再划拨至各市社保局支出户。二是统筹处理各市原累计结余基金。按照“收增量、留存量”办法,各地于7月5日前从原累计结余基金中划3个月支出额到市社保局支出户作为周转金,其余累计结余基金委托各市存放,使用权在省级。省基金出现缺口时,从各市原累计结余基金中按同等比例调拨。为弥补阶段性降费期间省级统筹基金缺口,各市要在2019年7月底前向省上解12%的原基金累计结余,作为省级统筹基金启动资金。三是完善省储备金制度。省储备金由原省级储备金留存额、省基金当年度结余划解以及各市(含省本级)原累计结余基金上解组成,主要用于弥补当期基金缺口、重大事故工伤待遇支付等,规模控制在9个月上年度全省平均待遇支付水平。

(二)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一是明确参保缴费义务。2019年6月我省全面实施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政策,实现了机关与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制度并轨。《实施方案》明确我省各类用人单位应依法依规为全部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二是明确参保征缴任务下达原则。地级以上市、县(区)政府是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和按时足额发放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主体。参照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做法,规定每年由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统计局制定参保扩面和基金征缴计划,提请省政府下达各市。

(三)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一是拟定全省工伤保险费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根据全省收支平衡原则,拟定全省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为0.2%、0.4%、0.6%、0.8%、0.9%、1.0%、1.2%、1.4%,整体低于国家规定标准。考虑我省目前正实施阶段性降费政策,且各地现行费率标准差异较大,为避免基金征缴和单位缴费短期内大幅波动,采取“先定标准、适时实施”的办法,各地暂维持现行费率政策和标准不变,待阶段性降费政策执行期满后,再实施全省统一的费率标准。二是降低全省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根据建筑项目工伤保险费收支情况,从2019年7月1日起全省建筑项目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统一下调至0.8‰。

(四)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一是统一待遇计发基数。市职工平均工资低于省职工平均工资的,执行省标准;高于省职工平均工资的,执行该市标准。职工平均工资以“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口径。二是统一相关待遇标准。明确全省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同时对改革前已入院治疗工伤、康复的工伤职工,当次住院伙食补助费进行相应衔接。三是完善长期待遇调整办法。按照国家规定,明确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调整计算公式。

(五)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跨地级以上市的工伤认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予以指导。参保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取消其申请复查、复查鉴定、再次鉴定时预交的劳动能力鉴定费。

(六)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一是统一规范业务办理。各地按照全省统一的业务规程,依法规范办理参保缴费、认定鉴定、待遇支付、工伤医疗等各项业务。按照全省统一的服务协议文本签订服务协议。二是上线省大集中信息系统。7月1日起,各地按省统一部署分批上线全省集中式社会保险一体化信息系统办理工伤保险业务,实现业务一体化办理。三是提升业务联动服务能力。加强与有关部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工伤认定前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认定后由工伤保险基金与医保基金进行结算。

此外,《实施方案》对加强组织领导、防范改革风险、强化监督管理和明晰各地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进行了规定。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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