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我市出口退税机制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政发〔2004〕7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津政发〔2010〕4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
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 (国发
〔2003〕24号),从2004年1月1日起对
出口退税机
制进行改革。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
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革
出口退税机制的必要性
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是国际通行做法,符合世贸组织规则。
我国从1985年开始实行
出口退税政策,1994年财政体制
改革后继续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
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对增强
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扩大出口,增加就业,保证国际收
支平衡,增加国家外汇储备,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
挥了重要作用。
2004年以前的
出口退税机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和
问题,主要是不利于深化
外贸体制改革,
出口退税结构不能适应
优化产业结构的要求,
出口退税的负担机制不尽合理,
出口退税
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
出口退税资金无法及
时得到保证,导致欠退税问题十分严重,而且呈现逐年增长的势
头,如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势必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
外贸发展,给财政金融运行带来隐患,损害政府的形象和信誉。
从改革机制入手抓紧解决出口欠退税问题已迫在眉睫。
二、改革
出口退税机制的指导思想和具体内容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按照“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
革,促进发展”的原则,建立中央、市和区县共同负担的出口退
税新机制,确保改革后不再发生新欠;对于中央核定的
出口退税
基数部分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对于
出口退税增量部分,按照现
行财政体制规定由中央、市和区县财政分别负担,同时对历史上
的欠退税款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推动
外贸体制深化改革,优化
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效益,促进
外贸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改革的具体内容
1.适当降低
出口退税率。本着“适度、稳妥、可行”的原
则,区别不同产品调整退税率:对国家鼓励出口产品不降或少降,
对一般性出口产品适当降低,对国家限制出口产品和一些资源性
产品多降或取消退税。调整退税率的详细产品目录,按国家发布
的目录执行。
2.建立中央、市和区县共同负担的新机制。以中央核定我
市的
出口退税基数为基础,按照2003年市级和各区县出口应
退税占全市的比重,核定市级和各区县
出口退税基数。从200
4年起,
出口退税基数内部分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超基数部分
由中央、市和区县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确定的增值税分享比例
分别负担。
3.累计欠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对截至2003年底,累
计欠企业的
出口退税款和按增值税分享体制影响地方的财政收入,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其中,对于欠企业的
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