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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豫国税发〔2009〕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有效部分601条-1040条)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02-18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备案管理范围
(一)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二)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
(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五)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六)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七)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八)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减免税优惠。
(九)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计收入;
(十)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十一)安置残疾及国家鼓励安置的人员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十二)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十三)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税额;
(十四)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十五)过渡期税收优惠;
(十六)其他需报税务机关备案的税收优惠项目。
二、具体要求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税务机关可进行一次性审核备案;每年汇算清缴时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附报相关证明资料。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二)纳税人年度中间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向主管税务税务机关报告,并报送补充资料,未按照规定时间及要求报告的,年终不得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纳税人优惠项目备案管理台帐,登记优惠项目的备案时间、项目、年限、金额等,建立税收优惠备案动态管理机制。
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反馈。

二OO九年二月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8〕111号           2008-12-1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规定,自2016年5月27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有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税收法规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现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的各类减免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