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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义政办发〔2016〕9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2月30日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义政办发〔2019〕10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义政办发〔2022〕12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缓解融资难问题,推动银行和保险机构合作互补,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4〕2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关于扩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1〕95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作为一项新型金融业务,可以促进金融创新与金融合作,也是我市金融专项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全面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有利于破解中小微企业贷款抵押担保难题,为其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有利于提升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推动银行和保险机构合作互补,拓宽金融服务领域;有利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金融创新与社会信用良性互动。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支持对象和资金用途

  1.支持对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支持的对象,原则上为向金融服务机构申请小额贷款,用于我市生产经营的农业种养殖大户、中小微企业和城乡创业者(含个体工商户)。

  2.资金用途。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方式向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城乡创业者(个体工商户)不超过100万元,农业种养殖大户单户不超过50万元。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不得用于消费及其他用途。

  (二)明确参与主体权利义务

  参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银行与保险机构根据本实施意见,协商签订合作协议。双方应及时沟通业务受理、客户信息、授信决策、贷款发放、贷款逾期等信息,在风险管控、信息共享、欠款追索等方面密切合作。双方采取共同调查或各自独立调查的方式对借款人进行资信调查,均享有独立的风险审核权,符合条件的借款人与银行、保险机构分别签订贷款合同及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合同。银行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发放贷款,保险机构对贷款本息承担保证保险责任,借款人履行诚信守约义务,按期还本付息。

  银行和保险机构要积极做好贷款流程、实施细则的制定等工作,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切实简化办理流程,提高资信调查和业务办理效率。对于首次借款人,在申请资料齐全的情况下,银行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保险机构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承保意见。相关贷款流程、实施细则应报金融办和监管机构备案。

  (三)建立风险共担机制。银行和保险机构按3:7的比例分摊贷款本息损失风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银行与保险机构具体协商确定。当借款人欠息连续达3个月以上或贷款到期后1个月内未偿还本金、银行催收未果的,可向保险机构提出索赔,并向保险机构提供出险、追偿等情况,保险机构按照约定向银行理赔。履行完上述偿付责任后,保险机构应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继续追偿,银行机构有义务协助保险机构进行追偿;追偿获得借款人的还款,应按照银行与保险机构实际承担损失的比例在双方之间进行分配(银行与保险机构的分配金额应以其实际偿付金额为限)。

  (四)合理控制融资成本与期限。借款人融资成本由银行贷款利息、保证保险保费等费用组成,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双方可根据借款人实际风险和资信状况分别实行差别化利率和保险费率。银行要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有效降低借款人融资成本,贷款利率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保险机构保证保险年化费率原则上不超过贷款本息的3%,对优质客户、续保客户应给予适当费率优惠,贷款期限一般在1年以内。

(五)保险机构成立共保体。由市保险行业协会协调,由1-2家实力较强的保险机构作为牵头单位联合自愿参与的其他保险机构共同组成义乌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共同体(以下简称“共保体”),与银行开展合作,建立“小额度、广覆盖、易操作、成本合理”的运营机制。

  三、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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