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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关于印发《深圳市自主创业补贴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关于印发《深圳市自主创业补贴办法》的通知

深人社规〔2009〕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的通知》 ( 深人社规〔2015〕20号规定,正在享受创业补贴的自主创业人员,可按照本办法规定期限继续享受。如该类人员及其创办的初创企业符合深人社规〔2015〕20号办法规定的,可按深人社规〔2015〕20号办法规定的标准申请享受剩余的创业补贴和未申请过的创业补贴项目。已享受补贴标准低于新标准的不予追溯。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自主创业补贴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深圳市自主创业补贴办法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 ( 深府〔2009〕14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范围

  在我市自主创业或带动就业的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农转居失业人员、归国留学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残疾人及毕业2年以内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以下简称自主创业人员)。

  二、补贴内容

  (一)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自主创业人员办理了小额担保贷款的,由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贴息,具体按《关于进一步改进我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深人社规〔2009〕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场租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在经市或区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创业示范基地或孵化园区内领取营业证照并持续正常经营的,给予连续三年的场租补贴,每户每月场租补贴最高限额分别为:第一年1000元,第二年800元,第三年600元,月实际租金低于月场租补贴限额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

  (三)社会保险补贴。

  1.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创业的,凭营业执照到失业保险机构申请一次性支付余下期限应当领取的失业救济金。

  2.自主创业人员实现自主创业并持续正常经营的,其本人已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企业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其个人应缴交的社会保险费仍由其本人承担。

  3.对因创业失败处于失业状态且办理了失业登记的本市居民及时提供各种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个人自愿缴交社会保险费的,按同等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四)税费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创办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小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经营)的,根据其带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和纳税情况,按每带动一名失业人员就业给予每年1000元标准的税费补贴,每户每年补贴最高限额为8000元,年实际纳税额(不包括实际减免税额)低于补贴金额的,按实际纳税额给予补贴。

  (五)首次创业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首次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资质(以下统称营业证照),且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每户4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六)创造就业岗位奖励。

  自主创业人员创办的创业实体每创造一个就业岗位并与本市登记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对于履行劳动合同3个月以上并为上岗员工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按每个岗位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七)自主创业人员符合上述补贴项目条件的可同时享受相关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