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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海政发〔2015〕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海政发〔2019〕4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海政发〔2021〕5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 ( 浙政发〔2013〕47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5〕25号)精神,深化民办教育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推动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要贯彻落实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的要求,深化办学体制改革,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积极支持有特色、高水平的民办教育,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加快推进我市教育现代化进程。

  二、深化办学体制改革

  (一)实施分类管理。对新设立民办学校按照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进行分类登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民政部门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营利性民办学校由市场监管部门按企业法人登记。民办学校可以按规定自主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法人。法人属性一经确定,一般不予变更。

  (二)明晰学校举办者责任与权益。民办学校举办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出资,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确认。民办学校举办者对其出资权益可以增设、释股、转让、继承、赠与,但学校存续期间不得抽回资金。对非营利性学校,凡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所有净资产归社会所有,终止办学后,由审批部门负责统筹,继续用于教育事业;其余非营利性学校,出资者拥有实际出资额(含学校存续期限间追加投资额)和合理奖励部分的财产所有权,终止办学后,学校净资产可由审批部门继续用于教育事业。营利性民办学校,学校所有者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三)落实法人财产权。依法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各类资产均验资过户到学校名下。资产尚未过户的,须按账面原值限期过户。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侵占学校法人财产。

  (四)鼓励社会资本办学。科学规划,留出发展空间,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等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股份等多种形式办学。大力支持行业、企业投资举办民办职业学校或参与公办职业学校办学。积极探索PPP、BOT等办学模式。鼓励民办教育走多元化、国际化发展之路。鼓励国(境)外教育机构与我市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合作,引进国(境)外优质教育资源和先进办学理念,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五)拓宽办学融资渠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产权明晰、办学规范、诚信度高、偿债能力强的民办学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利用非教学资产抵押贷款、学费等收费权和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贷款、信用贷款等,积极为民办学校提供金融服务。

  三、推进学校制度建设

  (一)落实自主办学权利。实行积极的价格政策,在充分考虑民办学校发展的基础上制订指导价格和浮动幅度,支持和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学校收费指导价,学校在指导价的20%以内上下浮动,报同级物价部门和教育部门核准并公示。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学校自主定价,报同级物价部门和教育部门备案并公示。

  在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招生政策的基础上,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自主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制订教学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

  (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内部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实行举办者与办学者相分离,实现民办学校内部科学、民主管理。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学校章程,报审批、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民办学校应按规定建立董事会或理事会、行政管理机构和监事会。董事会或理事会应依法履行决策职责,依据章程规定参与学校办学管理。完善民办学校校长聘任机制,依法保障校长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民办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依法坚持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监事会或监事应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民办学校应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三)加强财务资产管理。民办学校必须加强法人财产管理,依法建立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或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执行企业单位会计制度。民办学校应将举办者投入、办学积累、政府资助和接受捐赠的资产分类登记建账与管理。民办学校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报审批和登记机关备案。

  (四)建立办学风险防范机制。民办学校应提取年人员经费的3%-5%作为风险基金,并存入银行专款帐户,由审批机关审核监管。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学校停办或办学困难时的学生退费、补发工资、清偿债务及达到一定规模后经批准缴纳职业年金等支出。

  四、保障师生合法权益

  (一)保障现有民办学校事业身份人员待遇政策。稳定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同意的现有民办学校事业人员控制数,按规定程序调入、聘用的额度内新增人员,其人事档案保存在教育行政部门,可保留原有职务资格。事业身份退休教职工享受同条件公办学校退休人员的待遇政策不变,其福利待遇由市财政比照公办学校同条件退休人员标准足额安排。

  (二)创新教师人事服务管理模式。民办学校教师在职称晋升、业务竞赛、教师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建立符合民办学校特点的人员管理办法,健全教师流动机制,健全师资交流管理服务平台,允许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推进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教师合理有序流动,健全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制度,探索在教职工事业编制总量内设立特聘教师专项事业编制,用于民办学校聘用的管理人才及核心骨干教师(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教育局、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三)落实社会保障政策。民办学校教师应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学校按照规定的本单位教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教师按照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纳入特聘教师专项事业编制、具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民办学校教师,按照规定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民办学校应通过建立职业年金制度保障退休教职工的生活待遇,职业年金通过学校人员经费中安排一部分,学校风险基金积累到一定规模后提取一部分,教师个人缴纳一部分的办法来建立。

  (四)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学生在政府资助、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户口迁移等方面,享受与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权利。在民办学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享受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助学政策,并对困难家庭学生予以补助,本市户籍五类困难生和经学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民办学校学生,享受营养餐、学费、代收代管费等补助。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服务性费用和代收代管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成本补偿原则,据实收取,及时决算,定期公布,不得营利。

  五、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一)建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奖励激励机制。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在办学有结余的前提下,经学校决策机构决定,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从办学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奖励出资人,年奖励金额不超过出资人实际出资额为基数的银行当年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