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补偿款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批复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补偿款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批复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9]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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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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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2-20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补偿款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补偿款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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