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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9〕97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05-27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符合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企业,2008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享受税收优惠,暂按照《 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 深国税发〔2008〕2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按照国税发〔2009〕87号文第四条的要求增加报送如下材料:

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发〔2009〕87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9-04-30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规定,2017年12月29日第四条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落实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