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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失业保险政策城乡一体化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失业保险政策城乡一体化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7〕1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月9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浙政发〔2017〕41号),自2018年1月1日起统一城乡失业保险政策,农民合同制职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个人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

从2018年1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即职工个人不分户籍统一按照本人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关于失业保险待遇及申领

从2018年1月1日起,农民合同制职工失业后与城镇职工同等程序申领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