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府办〔2009〕9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9年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江府〔2019〕39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月13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江府〔202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五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江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自主创新工作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培育发展市级
高新技术企业,参照《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我市境内注册1年以上,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从事开发生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产品的企业。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凡申请市级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的企业,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等);
(二)产品(服务)属于《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规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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