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政发〔2004〕1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津政发〔2010〕4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保障雇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根据《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03年市政府令第12号),现就我市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辖区范围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2005年1月1日起,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按照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费率,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个体工商户主对2005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雇工伤害,应当按照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