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财政补贴范围的通知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财政补贴范围的通知
杭人社发〔2018〕2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0月15日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市人力社保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人社发〔2019〕12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人社发〔2021〕10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持《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证件有效期内,其个人缴费由财政按当地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 杭政函〔2016〕127号文件精神,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证件有效期内,其个人缴费由财政按当地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给予部分或全额补贴。其中,持二级(含)以上残疾人证的,给予全额补贴;持其他级别残疾人证的,给予60%补贴。桐庐县、建德市、淳安县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就高享受财政补贴。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2018年10月12日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财政补贴范围的通知》政策解读
市人力社保局  2018-12-03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一)目的意义 
  根据《杭州市养老保障办法》 ( 杭政〔2013〕104号)规定,持有效期内统筹地民政部门、残联部门核发的《困难家庭救助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或二级(含)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持证期间,其个人缴费由财政按规定的缴费档次标准全额补贴。 
  2017年12月,市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家庭证件分类和管理,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不再核发《困难家庭救助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改为核发《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和《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但新证的保障对象比老证有所扩大。同时,下一步还将对特别困难群众核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 杭政函〔2016〕127号)文件精神,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证件有效期内,其个人缴费由财政按当地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给予部分或全额补贴。 
  为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