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改制中困难企业遣散职工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江府办〔2003〕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2月25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9年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江府〔2019〕39号)规定,截至2019年3月现行有效
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改制中困难企业遣散职工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改制中困难企业遣散职工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促进国有企业改革,解决改制中困难企业遣散职工(以下统称困难企业改制遣散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问题,根据市政府江府[2002]9号文的有关精神,现对困难企业改制遣散职工办理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困难企业改制遣散职工一次性缴纳20年医疗保险费,分为劳动年龄和退休年龄的计缴办法,劳动年龄段的年限按现行办法100%缴纳,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