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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及民政福利企业有关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全文失效】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及民政福利企业有关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全文失效】
吉地税发〔2007〕123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2007-09-28

USHUI.NET®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全文失效

吉林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吉市地税发〔2007〕53号)及《吉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废业时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吉市地税发〔2007〕8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引进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企业预征税款问题
按规定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需在年末集中申报审核后计算全年抵免税额,为防止年末出现大补大退问题,对以前年度技术改造购进国产设备已经上报过地税部门审批的企业,本年按季或者按月预缴税款时,可以按正常应预缴的税款减除待抵免的税款后的余额预缴,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一)企业可以将本年应抵免的税额按照全年预缴期限数(季或者月)平均计算分配,作为每一预缴期应抵免的最高限额。在各期末预缴税款计算当期可预留抵免税额时,应按测算确定的本年以前各期(含本期)累计应抵免税额减去累计已抵免税额后的余额确定,但测算确定的各期末累计应抵免税额必须小于或者等于累计新增的税额。
(二)年终汇算清缴时,对经过申报审核符合抵免规定条件的国产设备投资额,按照有关规定调整本年可以抵免的税额:年内预缴期间已抵扣的税额大于本年实际新增税额的,补缴多抵扣的税额;已抵扣的税额小于本年实际新增税额且未达到本年应抵免额度的,可继续补抵到规定的额度。
(三)测算全年预征应抵免税额应由企业提供情况说明及相关资料,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派人调查后测算确定。
二、关于终止经营办理废业的民政福利企业征税问题
(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