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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渝府发〔1998〕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渝府发〔2015〕35号规定,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有效期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万县、涪陵市人民政府、黔江地区行政公署、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 ( 国发〔1997〕37号)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为了贯彻落实这项政策,现将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全文转发,并就我市贯彻执行这一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此次国家新出台的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是在党的十五大以后,国家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加速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所采取的重大举措。是我市继三峡库区进口自用物资税收返还优惠政策之后,可以享受的又一优惠政策。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掌握这项政策,并及时传达到本地区、本部门所属企业,以保证在全市范围内贯彻好这项政策。

  二、鉴于我市进口设备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可适用国家统一的进口税收免征和三峡库区自用进口物资税收先征后返两项政策。为了充分使用好这两项政策,凡符合进口设备税收免征政策规定的内外资项目,适用国家统一进口税收免征政策,不能适用国家统一进口税收免征政策,但符合三峡库区自用进口物资税收返还政策的项目,适用先征后返政策。

  三、我市进口设备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程序仍按国家及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即限额以上项目,由我市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分别审批;限额以下项目,分别由市计委、市经委或市外经贸委审批;市委渝委〔1997〕1号文件规定下放的审批权限不变,报市计委、经委按原审批范围确认。

  四、我市可享受进口设备免税政策的内外资限额以下项目的确认书分别由市计委、市经委或市外经贸委出具。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