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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编委办关于对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公益机构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意见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编委办关于对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公益机构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意见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丽政办发〔2014〕13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丽政发〔2018〕60号规定,

第二部分第(一)项中的“统称为‘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性事业单位’,简称‘社办公益事业单位’。其中,国有资产成份不限形态、数额和比例。”修改为:“统称为民办事业单位(原称为社办公益事业单位)。其中,国有资产不限形态、数额和比例。民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暂时在教育、医疗行业开展,待条件成熟后适时向文化、体育、养老(养生)行业推广。具体登记条件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二部分第(二)项修改为:“(二)明确登记原则和程序。按照“自愿选择、严格把关”的原则,由登记对象自愿提出办理民办事业单位登记的申请,由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统一登记管理,并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就登记对象的国有资产情况、行业等级、单位规模、章程(草案)等情况,征求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出具书面意见。”

第二部分第(三)项、第(四)项,第三部分第(一)项、第(三)项中的“社办公益事业单位”修改为:“民办事业单位”。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1月25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编委办制定的《关于对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公益机构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对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公益机构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意见

市编委办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社会事业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 ( 丽政发〔2014〕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