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201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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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3日
桂林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强化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进一步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
桂政发〔2013〕55号)精神,充分发挥保险的功能作用,防范和化解农业生产风险,增强农业发展活力,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平稳持续发展,促进农民收入倍增计划的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保险条例》为契机,以增强农民群众风险意识、保险意识为基础,以低保障、广覆盖、保大灾、保主要农产品为重点,以保障农民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以健全金融服务体系为保障,坚持政府推动、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运作方式,着力构建市场化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稳定农业生产,促进农民增收,推动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我市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应遵循“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实事求是、分步实施,强化管理、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
(三)发展目标。强化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规划工作,制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高工作的计划性、指导性和针对性。通过3年左右的时间,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体系,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和监管机制,构建农村金融保险服务网络,全面提高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和风险意识,形成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合力,使农产品的保险品种不断增多,农民的参保率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率全面提升,力争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为全市农业发展、农民致富、农村进步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主要内容
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包括中央财政保费补贴险种和地方特色试点险种两大类。当前我市开展的是中央财政保费补贴险种,主要包括:能繁母猪、育肥猪和奶牛等养殖业保险,水稻等种植业保险,公益林和商品林等森林保险。
(一)保险责任。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强制捕杀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或造成的损失。
(二)保险期限。养殖业、种植业和森林保险的期限一般为1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三)保险金额。按照“低保障、广覆盖”的原则,以补偿承保对象的物化成本为主,以保障农民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来确定保障水平。保障水平随着国家财政补贴政策、保险费率、保险规模等情况的变化,进行适时调整。在起步阶段,我市保险金额确定为:
1.养殖业:能繁母猪1000元/头、育肥猪500元/头、奶牛6000元/头。
2.种植业:水稻400元/亩。
3.森林:公益林400元/亩、商品林600元/亩。
(四)保险费。
1.养殖业:能繁母猪60元/头、育肥猪25元/头、奶牛240元/头。
2.种植业:水稻20元/亩。
3.森林:公益林1.2元/亩、商品林1.8元/亩。
(五)保险费分担比例。
1.养殖业: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保险保费由农户承担20%,财政补贴80%。在财政承担的补贴比例中: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对直管县补贴20%、对各设区市所辖城区补贴15%,市财政对所辖城区补贴5%,县(区)财政补贴10%。
2.种植业:水稻保险保费由农户承担20%,财政补贴80%。在财政承担的补贴比例中,中央财政补贴40%,自治区财政对直管县补贴30%、对各设区市所辖城区补贴25%,市财政对所辖城区补贴5%,县(区)财政补贴10%。
3.森林:公益林保险保费由财政全额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对直管县补贴40%、对各设区市所辖城区补贴35%,市财政对所辖城区补贴5%,县(区)财政补贴10%。商品林保险保费由农户承担20%,财政补贴80%。在财政承担的补贴比例中,中央财政补贴30%,自治区财政对直管县补贴40%、对各设区市所辖城区补贴35%,市财政对所辖城区补贴5%,县(区)财政补贴10%。
(六)投保方式。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行农户自愿投保,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集中投保。集中投保的,保险机构订立保险合同时,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以及赔付范围、标准,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
(七)保险模式。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采用保险机构自营模式,由保险经办机构在政府保费补贴政策框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办各地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由各县(区)在自治区统一公布的具有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资质的保险机构(2014年我市具有经营资质的保险机构有3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中自主选择。
(八)保险理赔。为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发生灾害时,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保险理赔管理制度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赔付。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推进机制,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取得实效。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政策性农业保险事关全市农业发展,涉及千家万户,是一件为农民着想的实事好事。该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和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工作任务,落实具体人员。
各级政府要重视和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体系建设工作,发挥保险经办机构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基本服务体系建设中的责任主体作用,设立县(区)、乡(镇)、行政村三级服务机构,实现服务网络全覆盖。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强化政策执行力和业务规范性,全面提升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工作效率和质量,促进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2.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机构。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市人民政府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设置,相应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加强统筹协调,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3.把握重点,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基层政府和保险经办机构要深刻领会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场化运作的工作原则和政策要领,正确把握各自角色定位,做到不缺位、不越位。政府要引导、支持和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