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当前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甬人社发〔2019〕9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8月4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人社发〔2020〕3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人社发〔2022〕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人社发〔2024〕16号)规定,继续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13-2019-0022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第700号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60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19〕7号)精神,现就做好当前我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机构注册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包括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介绍信息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等。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申请行政许可,可实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后置许可。
(一)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2.有3名以上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具备相应职业资格是指:取得人力资源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人力资源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参加人力资源市场主管部门和设区市以上人力资源服务协会组织的从业人员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等情况,皆视同为满足该条件。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或外商独资中介机构的,中方和外方出资者应当是从事3年以上职业中介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备案)申请表》(附件1)原件一份;
2.办公及服务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一份;
3.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身份证明、职业资格复印件一份;
4.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负责)人身份证或受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书(附件2)等复印件一份。
申请服务范围包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或“开展网络招聘”的,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简称ICP许可证)。
各地人力社保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通过书面和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审查。现场核查至少应有2名工作人员一同前往,并填写《宁波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现场核查记录单》(附件3),由经营性机构法定代表(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各地人力社保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在作出行政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准予行政许可的送达《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4)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5)。
二、关于人力资源服务备案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机构注册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人力资源服务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备案)申请表》(附件1)原件一份;
2.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负责)人身份证或受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书(附件2)等复印件一份。
设立非独立法人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实行备案管理,还需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备案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应超过《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上载明的服务范围。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通过当面提交、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行政备案材料,并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为方便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在申请行政许可时,一并办理备案事宜。
各地人力社保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审核予以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备案凭证》(附件6)。
三、关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书面报告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机构注册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
(一)书面报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备案)申请表》(附件1)原件一份;
2.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负责)人身份证或受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书(附件2)等复印件一份;
3.《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及《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备案凭证》(附件6)。
报告变更住所的,还需提供办公及服务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一份。
书面报告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