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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失效】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失效】
柳政规〔2018〕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1年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柳政规〔2022〕12号 规定,全文失效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日

  柳州市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 桂政发〔2017〕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优化就业创业环境

  (一)始终坚持就业优先战略。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结构优化与就业转型协同,加强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衔接,在制定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政策时,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等带来的影响。完善多元化产业体系,既注重发展资本、技术和知识密集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又要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推进传统产业绿色改造,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市发改委、工信委、科技局、人社局、各县区政府)

  (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标准,缩短流程,限时办结;探索整合市场监管职能和执法力量,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着力解决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等问题。实行“先照后证”,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全面实施企业‘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部署推动‘证照分离’试点工作。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市发改委、编办、工商局、法制办、行政审批局、各县区政府)

  (三)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利用创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城市契机,着力推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实施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工程,按照创业创新生态集聚区、创业创新基地、创业创新空间等类别,打造一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落实小微企业降税减负等一系列扶持政策,优化纳税服务,提升为小微企业办税效率,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有关政策。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劳动者,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奖励。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向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对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科研成果实现就地转化的,按自治区《关于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暂行规定》予以政策支持。(市工信委、财政局、科技局、商务委、人社局、国税局、地税局)

  (四)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扶持发展新兴业态,推动电子产业园区、农村电子商务、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分享经济等创新发展,改进新兴业态准入管理,创业创新发展的优惠政策面向新兴业态企业开放。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用工和社保等制度,支持劳动者通过新兴业态实现多元化就业;指导新兴业态企业与从业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加快建设“网上社保”,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参保及转移接续提供便利。完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制度,为跨地区就业的缴存职工提供异地转移接续服务;将符合条件的新兴业态从业者纳入住房保障范围,支持其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和支付公租房租金。(市发改委、财政局、工信委、商务委、人社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住建委)

  二、持续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五)加快建设创业载体。加快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创业创新载体建设,试点推动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转化为创业创新载体。鼓励创业创新载体为小微企业提供创业优惠条件及服务空间。

  1. 对经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的众创空间,给予2年的房租、宽带接入费补助。对认定为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给予100万元的奖补;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补。(市人社局、工信委、科技局、商务委、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2. 发挥创业载体资源集聚和辐射引领作用,为创业者提供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对为小微企业免费举办创业大赛、创业路演、创业沙龙、讲座、培训、创业指导等创业活动和服务的创业基地,按实际支出的活动经费给予适当奖励。(市工信委、人社局、发改委、科技局、商务委、财政局)

  3. 完成工商登记注册2年以内的企业、专业合作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营单位,均可申请入驻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设区市、县(市、区)的创业孵化基地,入驻期间除可享受各项创业孵化基地扶持政策外,每新招用1名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其为新增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市人社局、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六)加大创业政策支持

  1. 实施优秀人才回乡创业工程,鼓励和引进优秀人才回到柳州创新创业。凡广西籍人才在我市辖区及五县范围内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创办小微企业的,根据企业规模和注册资金,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扶持。对首次在市内创办小微企业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5000元创业扶持补贴。(市人社局、财政局)

  2. 经工商登记注册且已办理《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市人社局、工商局、商务委)

  (七)拓宽融资渠道

  1. 拓展融资渠道,实现融资渠道多元化,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壮大创业投资规模。整合资源设立我市创业引导母基金和子基金,助推我市企业创业创新工作。推动企业股改,推动符合区域股权条件的企业尽快到各类股权市场挂牌,逐步构建多元化的中小企业直接融资体系。发展新型金融机构和融资服务机构,促进大众创业。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加大对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的投入。(市金融办、财政局、人民银行柳州市中心支行)

  2. 支持小微企业通过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鼓励小微企业开展自主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商标质押融资工作。对在柳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用自有商标进行质押融资,用于改善企业自身经营状况的,依照《柳州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补助和风险补偿办法(暂行)》(柳政办〔2017〕133号)的规定,对发生的利息、评估费用、担保费用上给予30%的资金补助;对在柳州市行政区划内的金融机构向在本区划范围内注册的小微企业发放商标质押贷款,如出现不良贷款,给予单笔不良贷款本金30%的补偿。(市工商局、财政局、金融办)

  3. 实施柳州市小微企业贷款利息补贴,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最高金额不超过5万元补贴。支持公司制小微企业开展股权质押融资,对申请股权出质登记的,只要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受理。(市工信委、工商局、财政局)

  (八)推进创业担保贷款项目发展。继续实施国家和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自治区“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柳州市“扶持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项目,以社区(行政村)、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系统和组织为贷款推荐平台,立足自身实际,依托创业担保贷款渠道,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群体创业。加大“小微贷”创业担保资金的投入,扩大创业担保贷款的规模。多渠道构建信用担保体系,通过信用社区(村屯)、信用园区(基地)、信用市场等的建立,降低反担保门槛,鼓励创业。(市人社局、财政局、人民银行柳州市中心支行,各县区政府)

  三、抓好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九)扶持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

  1. 继续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百千万”项目,每年开发公益性质的岗位600-700个;通过补贴方式鼓励企业每年为毕业生开发岗位1000个以上;每年为回柳报到的10000名以上的毕业生提供一次以上的就业机会和推荐就业岗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率每年达到90%以上。(市人社局、教育局,各县区政府)

  2. 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 按照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孵化型众创空间标准和条件,建设市、院校、县三级大学生创业园体系,促进高校毕业生和青年群体创业创新。对新建的大学生创业园按每个不超过20万元给予补助。(市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3. 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并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一次性带动就业奖补。(市人社局、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4. 将就业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和完成中期就业技能培训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未继续升学的初中、高中毕业生,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1200元/人·月。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的,补贴标准提高至1500元/人·月。对认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国家级示范单位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市人社局、财政局、教育局)

  5. 探索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服务。(市财政局、人社局、发改委、人民银行柳州市中心支行)

  (十)稳妥安置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重点帮扶兼并重组、转型升级企业、去产能任务较重的企业,支持企业尽最大努力挖掘内部安置潜力,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降低稳岗补贴门槛,提高稳岗补贴标准。促进分流职工转岗就业创业,对单位新增岗位吸纳去产能分流人员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对确实难以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对本轮去产能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托现有创业载体,建设一批转型创业基地,优先安排自主创业的去产能企业职工和去产能企业业主入驻,落实好各项创业就业扶持政策。加强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提高再就业和创业能力。(市人社局,发改委、财政局、工信委、国税局、地税局)

  (十一)开展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帮扶。按照宜工则工、宜农则农、宜商则商、宜旅则旅的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建档立卡贫困农村劳动力及易地扶贫搬迁户为重点,制定计划,通过开展省际劳务输出、骨干企业就业安置、扶贫创业载体建设、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贫困劳动力职业培训、完善加强乡村基层公共就业服务、鼓励自主创业脱贫致富等就业创业帮扶措施,力争每个有劳动力的贫困农村家庭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创业。(市人社局、扶贫办、工信委、财政局、农业局、商务委、工商局,各县区政府)

  (十二)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对在农村常住并处于无地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可为其在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其提供均等化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加大对发展潜力大、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多的县城和重点镇用地计划指标倾斜,大力发展特色县域经济、魅力小镇、乡村旅游和农村服务业,为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创造空间。适应新生代农民工就业创业特点,推进职业培训对新生代农民工全覆盖,创新培训内容和方式,多渠道、广领域拓宽就业创业渠道,引导新生代农民工到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产业、新业态就业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