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本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足的部分参保人员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本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足的部分参保人员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人社医发(2011)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关于完善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1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沪人社法〔2015〕471号)规定,延长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办公室,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1992年底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5年不满15年、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待遇,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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