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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浙劳社法监〔2002〕5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 劳社厅函〔2001〕280号)转发给你们,并对生活补助费标准和《浙江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生活补助费支付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浙江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生活补助费支付问题,以《条例》废止时间为准,对在《条例》废止前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劳动关系时,按职工在《条例》废止前的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实得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以《条例》废止前职工最后三个月平均实得工资为计发基数;对在《条例》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二、按劳社厅函〔2001〕2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