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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建金〔2016〕23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以来,多数地区按照《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 ( 建金〔2015〕135号要求,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业务,有力支持了缴存职工异地购房。但是,仍有少数地区异地贷款政策尚未落地,部分地区存在手续繁琐、限制条件多、缴存使用证明不规范、信息核实不顺畅等问题。为全面落实异地貸款政策,保障缴存职工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确保异地贷款政策落实到位。尚未开展异地贷款业务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要抓紧出台工作细则,于2016年12月底前开展异地贷款业务。 已开展异地贷款业务的公积金中心,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得停办异地贷款业务。因当地资金紧张,贷款需轮候的,异地贷款职工应与本地贷款职工一并轮候。

  二、明确异地贷款使用条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要认真核实职工数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职工,出具 《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以下简称缴存使用证明)。对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含异地贷款) 的职工,无论贷款是否已结清,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不得出具缴存使用证明,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不得受理其异地贷款申请。

  三、不得对异地贷款设置附加条件。申请异地贷款的职工,与本地贷款职工同等享有贷款权益,各地不得对其异地贷款设置缴存地、户籍地等附加条件,以及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

  四、因地制宜确定异地贷款额度。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可根据异地贷款职工的收入、公积金缴存余额、个人信用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异地贷款额度,有效防控贷款风险。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不得以控制异地贷款风险为由,要求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缴存职工的正常提取予以限制。

  五、统一规范缴存使用证明材料。缴存和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应统一使用建金〔2015〕135号文件明确的缴存使用证明,不得随意更改格式和内容。除可另附缴存使用明细外, 不得随意要求职工提供其他缴存使用证明材料。

  六、明确缴存使用证明授权要求。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可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3〕70号),授权其分中心、管理部(含分理处、办事处等,下同)出具缴存使用证明,由分中心、管理部加盖公章或业务用章。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