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关于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有关人事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5〕461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科技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科技局,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
国发〔2015〕2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施方案(2015-2020)》(苏办发〔2015〕34号)、省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
苏政发〔2015〕90号
)等文件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有关人事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是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站在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决策部署的高度,积极搞好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政策的推动作用,大力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促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
各地、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意见》,制定具体操作办法,报省主管部门和综合管理部门备案;每半年向省主管部门和综合管理部门报送一次落实《意见》的情况;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要注意把握政策,防止出现新的"吃空饷"等问题;遇到重要问题,及时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系。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2015年12月31日
关于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有关人事管理的意见
为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投身到创新发展和大众创新创业活动中去,现就有关人事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省属及各地所属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国家和省有禁止性规定的人员除外)。
二、单位在切实履行所承担的公益性服务职能的前提下,应鼓励和支持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携带科技成果以在职创业、离岗创业等形式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三、在职创业是指经本单位安排,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方式到相关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一)单位可以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到相关企业兼职,通过与专业技术人员修订聘用合同或单独签订协议,就本单位岗位职责履行、兼职工作内容和任务、考核与管理、工资福利待遇等内容予以约定。
(二)单位可采取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相关企业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形式开展创新创业工作,并与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签订三方协议,就专业技术人员履职及考核管理、三方权利义务、权益归属与分配等予以约定。
四、离岗创业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内)本人书面提出申请,经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并签订合同(协议)后,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到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或自主创办企业。有关离岗创业人员的人事关系、基本待遇等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离岗期限与人事关系问题。离岗创业人员的离岗期不超过三年。单位在离岗期内保留其人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