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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已于2021年7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7月30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2021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免征或者减征办法作如下决定: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契税的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的,对成交价格不超出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减半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减半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国家对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契税法热点问答(一)
发布时间:2021-08-0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浙江省《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7月30日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9月1日起和《契税法》一并实施。《契税法》和《决定》对浙江省的契税纳税人会带来什么影响,请让我们来为您解答:

1.问:什么是契税?

答:契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过程中,承受的单位和个人所要缴纳的一种税。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房屋的买卖、赠与和互换过程中,以及其他一些特殊情况下,需要缴纳的一种税。

2.问:《契税法》对浙江省有哪些授权?

答:《契税法》第三条和第七条对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有3项授权:一是在法定税率幅度(3%—5%)内提出浙江省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二是可以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三是确定特定情形下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授权的具体内容须由省人民政府提出,报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3.问:制定《决定》的内容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税收法定。《决定》充分体现《契税法》“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的立法宗旨,在法定范围内确定浙江省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和减免税政策。二是保持稳定。《决定》根据《契税法》等相关规定,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了现行税率不变,不增加纳税人的负担。三是方便征管。《决定》既充分考虑与浙江省现行契税税率和减免政策相衔接,又统一了全省契税减免政策,方便税务部门开展征管。

4.问:《契税法》和《决定》实施后对浙江省纳税人有什么影响?

答:《契税法》规定的契税税率范围为3%—5%,浙江省实行的是最低税率3%,与省内现行契税税率一致。本次《契税法》和《决定》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的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对部分减征和免征契税的政策内容作了调整,并未增加纳税人的负担。

5.问:浙江省的契税税率为3%,那原先的优惠购房税率还存在吗?

答:《契税法》第六条明确,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由此可见,在《契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