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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之间相互提供贷款担保发生担保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之间相互提供贷款担保发生担保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通知 【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2008]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2-20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之间相互提供贷款担保发生担保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2007〕127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之间相互提供贷款担保发生担保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7年12月18日 国税函〔2007〕127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对外提供担保而发生的担保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2006]69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