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五象新区金融街建设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南府办〔2013〕4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2017年6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南府规〔2017〕43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2年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广西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南宁核心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 南府规〔2019〕17号
)规定,全文废止。原已按照南府办〔2013〕40号
文约定入驻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在南府规〔2019〕17号
生效后未全部完成入驻手续或未全部完成资金审核及拨付的,其政策依据仍为南府办〔2013〕40号
文。其他有关规定与南府规〔2019〕17号
内容不一致的,以南府规〔2019〕17号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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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实际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关于促进五象新区金融街建设发展的暂行规定》已经市委十一届常委会第60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3月21日
关于促进五象新区金融街建设发展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掀起五象新区开发建设新高潮的决定》(南发〔2011〕41号)精神,加快五象新区金融街(以下简称金融街)建设发展,强化政策扶持力度,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入驻金融街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一般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含外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监管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等国家金融管理部门。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本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等经营性金融机构。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的省级分行(分公司)。
本规定所称一般金融机构是指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单独设立的金融后台服务机构,如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信用卡中心、支付结算中心、业务营运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等,以及货币服务中心、金融服务中心和专业从事金融服务外包业务的法人机构。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是指入驻金融街的金融机构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对企业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副总经理级别及以上的现职人员(以任职资格文件和正式任命文件为准),以及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且取得精算师等资格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第四条 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在市发展总部经济专项资金和南宁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内安排专门资金,用于对金融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助和奖励。
第五条 对在金融街新设立或引进并正式开业的金融机构,根据机构类型、组织形式和注册资本情况,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一)金融机构总部
1.注册资本在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奖励500万元。
2.注册资本在5亿元(含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奖励250万元。
3.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奖励120万元。
4.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奖励60万元。
(二)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
1.对银行、证券、保险类公司的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奖励200万元。
2.对其他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奖励50万元。
(三)一般金融机构
1.对注册地在金融街的一般金融机构,奖励100万元。
2.对注册地不在金融街,但在本市注册且经营场所在金融街的一般金融机构,奖励30万元。
第六条 金融机构单独建设或联合建设总部楼宇的总建筑面积不低于7万平方米,且项目业主持有产权的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总建筑面积70%的地块,其土地出让价格依据产业政策和自主持有的特点,在按普通销售型房地产开发项目市场评估地价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类型作进一步修正后报南宁五象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办公会议审议确定,但修正后的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一)金融监管机构,及其下属的配套职能单位,可按60%进行修正。
(二)金融机构总部
1.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或总资产在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金融机构总部,可按70%进行修正。
2.注册资本在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或总资产在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的金融机构总部,可按60%进行修正。
3.注册资本超过10亿元,或总资产超过20亿元的,视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殊支持。
(三)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
1.对于新设立或引进的大型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一级分支机构,并承担全国或区域运营管理业务的,可按60%-80%进行修正。
2.对于新设立或引进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可按65%-85%进行修正。
地块用于新设立或引进前款规定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金融机构的,修正因素可以叠加,但重复修正后的系数不得低于50%。
第七条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