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鼓励建设经营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政〔2014〕5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市政〔2017〕20号)规定,继续有效。继续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文件有效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后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
临桂县、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桂林市鼓励建设经营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的暂行规定》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日
桂林市鼓励建设经营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的暂行规定
为缓解我市中心城区停车难问题,提高城市土地资源利用效率,鼓励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的建设和经营,特制定以下鼓励政策及措施。
一、鼓励社会投资建设经营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在符合规划和消防安全等前提下,鼓励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利用自有用地或自有产权车位新建和改建机械式立体停车场。
二、社会资金通过公开招标挂牌拍卖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新建纯公共机械式立体停车场,或采取利用自有土地自建、与其他企业合作等方式建设经营机械式立体公共停车场的,由权属单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办理立项备案手续。
三、政府投资新建纯公共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的,原则上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由市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负责建设经营。市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依据市人民政府的选点批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办理立项审批手续。
四、新建、改建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的,项目立项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分别向市规划、国土资源、环保部门办理项目审批、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节能等审批手续。利用自有用地新建长期公共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的,须向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调整土地使用性质的相关手续。
五、在中心城区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的,必须满足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交通需求,项目布点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