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到期失效】
津财规〔2017〕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20〕8号)规定,截至2020年12月20日继续有效
各区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企〔2014〕36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国(天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2017年7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国(天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推进中国(天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加快培育
外贸新业态,打造
外贸发展新动能,鼓励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拓市场、降成本、创品牌,根据《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企〔2014〕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天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从中央财政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中国(天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服务体系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共同管理。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年度工作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明确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求。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方向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线上“单一窗口”平台建设;
(二)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三)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创新试验园区建设;
(四)支持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