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为我市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全文失效】
2003-07-27 深府〔2003〕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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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我市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三届九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为我市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的若干措施
大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其发展与壮大对加快我市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国际竞争力和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企业扎根深圳并发展壮大,改善我市投资环境,增强经济发展后劲,现就我市为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制定以下措施:
一、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的大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上年度销售额超过30亿元人民币或出口额超过2亿美元或纳税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的在深注册经营企业;
(二)在深投资的世界500强企业;
(三)全国2003年电子信息百强及2002年广东省最大50家工业企业在深投资企业;
(四)总部设在深圳的金融(含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企业;
(五)从我市经济发展战略考虑需要扶持的其它优势企业。
房地产企业及大企业的房地产项目不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
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的大企业名单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同市外经贸局、科技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确定,实施动态管理并定期公布。
二、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设立大企业“直通车”服务窗口,为大企业提供业务申请、咨询、指导、督办及投诉受理等服务。大企业的各项申报手续原则上由市级有关职能部门直接受理,对能在基层职能部门受理的事项,市级有关职能部门应督促基层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三、市有关职能部门应指定一名局级领导作为责任人,专门负责协调处理本部门为大企业的服务工作,并指定专人为大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通告有关政策法规,提醒办理事项,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协助企业办理各项手续等。有关职能部门的责任领导和专办人员的名单、联络和投诉电话等要对外公布,接受企业和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