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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府〔2019〕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河源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管理办法》已经七届4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5日


河源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行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区,包括源城区、江东新区、市高新区。

本办法所指的土地用途分类执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21010—2017)。

在市区范围内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确因产业调整或城市规划调整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原则上应报市区建设用地审批委员会审议,并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市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改变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用途管理工作按照土地价值差异实行分级管理,其中一级用途为最高级别用途,二级用途次之,三级用途为最低级别用途。

一级土地用途包括商服用地(含商服兼容住宅用地)、住宅用地(含住宅兼容商服用地)等经营性用地。

二级土地用途包括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科研、教育、医疗卫生、文化设施、公用设施、体育、社会福利、公园与绿地等)、交通运输用地的交通服务站场用地。

三级土地用途包括工业仓储用地、特殊用地、除交通服务站场用地外的交通运输用地。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区实际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动态调整土地级别对应土地用途。

第八条  低级别土地用途申请改为高级别土地用途,应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小于400平方米零星用地除外)。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后,根据城市规划重新确定土地用途后依法实施土地供应。市人民政府对收回的土地及用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配套设施等计入土地房屋征收成本,收地补偿工作由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选择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原土地用途和建(构)筑物、配套设施进行市场评估,评估结果经市财政、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按核定后评估价对原土地使用权人予以货币补偿。估价期日以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受理改变用途申请的时间为准。

第九条  改变土地用途涉及收回地上建(构)筑物补偿的,其地上建(构)筑物建成时间原则上应不少于10年,如上盖物占地比例等符合“三旧”政策的,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三旧”政策执行。

第十条  申请同级别用途之间调整的,在城市规划许可前提下,可以采取补缴地价差的方式执行,即按照该地块新、旧土地利用条件评估差价征收地价款,办理土地变更登记。评估工作由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选择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实施,评估结果由市财政、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定。

申请高级别土地用途改为低级别土地用途的,参照前款执行。

申请同级别用途之间调整、高级别土地用途改为低级别土地用途的,如该地块新、旧土地利用条件评估差价为负数的,已支付地价款按原合同约定办理,不再结算差价。

第十一条  对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改变土地用途按照国家产业用地政策执行,过渡期满后可采取协议出让完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