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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工商民营〔2016〕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3月15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1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市监法〔2021〕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公经济“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的重要讲话和省委十三届九次全会精神,省工商局立足自身职能,出台了进一步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举措。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5月12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进一步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举措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公经济“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的重要讲话和省委十三届九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发挥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职能作用,持续当好“店小二”,推动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各项政策举措落地、落细、落实,全力支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举措。

一、持续深化准入创新。支持民宿经济、乡村旅游经济等新兴产业发展,出台工商登记指导意见,落实“先照后证”政策,进一步激发创业活力。允许特色小镇内企业名称中使用xx小镇字样,扩大特色小镇的影响力。支持经认定的民营科技型企业组建科研企业,允许其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研究院”“研究所”字样。支持科创型企业在新三板、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股份转让,允许股权变更章程备案一年集中办理,公司股权融资质押登记当场办理。

二、不断优化窗口服务。加快信息化新架构建设,提升信息化保障能力。开展工商(市场监管)窗口服务事项、服务承诺和服务质量的检查。推进“互联网+工商”,以信息化促进便利化。加快推行企业设立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