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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民营建筑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民营建筑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川建行规〔2019〕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13―2022年)的通告》 ( 川建通告〔2023〕68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积极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解决民营建筑企业经营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为企业发展创造更好的营商环境,推动民营建筑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 ( 川委发〔2018〕30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支持民营建筑企业发展的通知》 ( 建办市〔2019〕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做优

  (一)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引导民营建筑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优化股权结构,发挥股权激励机制。鼓励民营建筑企业参与央企、地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强化资源整合互补,为改制改革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延续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企业创建技术研发中心,研发与编制先进适用的工艺、工法和标准,在省级工法评审、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给予民营建筑企业指导服务,同等评审认定。

  (二)支持企业转型发展。引导支持民营建筑企业向公路、铁路、水利、轨道交通、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城市“双修”、装配式建筑等高附加值或新兴领域拓展,提高高端项目的竞争能力。支持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支持钢结构、输变电、建筑智能化、环保工程等专业企业做专做精。鼓励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项目管理单位向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转型。鼓励具备职业技能的建筑工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依法设立有限合伙制专业作业企业。专业作业企业按规定实行登记制度,不需要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鼓励支持民营建筑企业组成战略产业联盟,发挥各自在不同领域、不同区域优势,实现“抱团发展”。

  (三)培育龙头骨干企业。建立重点扶持骨干企业和成长型企业名录,精准制定扶持政策,建立日常联系服务制度,采取一对一、点对点帮扶,在资质升级、科技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提升,以及工程担保与资金筹措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骨干企业和成长型企业指导帮扶。每个市(州)要着力培育1~3家民营龙头骨干建筑企业,发挥好龙头企业示范和带头作用。开展“建筑强市”“建筑强县”“建筑强企”评选,提高建筑业影响力和带动力。

  (四)支持创建精品工程。落实“优质优价”“优质优先”激励政策,强化企业质量自律意识,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调动民营建筑企业创建精品工程积极性。开展民营建筑企业创建申报优质工程咨询服务培训,加大对民营企业创建精品工程可行性评估、策划和指导帮助。支持推荐民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申报各类优质工程奖项,在同等条件下,对民营企业申报奖项满足标准要求的给予全部认定。

  二、减轻企业负担

  (五)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6〕36号)等税收政策规定,严格落实简易计税规定。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发承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依法就易发生争议的计税方式条款形成一致意见,不得单方面强行确定重复、违法的计税方式,确保建筑业纳税人各项营改增政策得到落实,合法权益得以保障。积极协调建立与建筑企业及从业人员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参保缴费方式,推进建筑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鼓励支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降低检测费收取标准。

  (六)规范保证金收取、使用和返还。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外,严禁向民营建筑企业收取其他保证金。企业可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工程担保函形式或现金缴纳保证金,建设单位应当将保证金缴纳方式载入招标文件供投标人选择,招标文件不得拒绝非现金方式缴纳保证金。除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不予退还的情形外,招标人应在法定投诉时效期满无投诉的情形下,依法向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鼓励建设单位对履约情况良好的施工企业分阶段退还履约保证金,最迟应在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后退还履约保证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没有发生或不存在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在接到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推行以企业为单位缴纳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对连续3年信誉良好、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可减免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

  (七)加强工程造价管理。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预付款应不低于合同总价的10%。完善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机制,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做好本地计价依据与结算争议调解,当事人对市(州)造价管理机构解释或咨询回复有异议的,可向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申请复核。完善工程造价信息发布机制,建立建筑材料信息价格修正机制,依据市场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及时发布工程价款结算调价指导意见,引导企业加强材料价格风险分担应对。做好清理政府部门、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大型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建筑工人工资。监督工程造价咨询从业人员公平公正执业,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八)严格工程结算制度。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和支付。发承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竣工结算时限要求,建设单位审核工程竣工结算时间不得超过《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的时限。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结算审核且未提出异议的,依照法规规定,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造价管理机构要依法监督工程价款结算行为,无法达成民事调解的,发承包双方应当就争议的部分工程价款结算事项通过法定诉讼、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后,依法定时限办理法定竣工验收备案事项。当事人一方恶意拖延导致不能按时竣工结算,影响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九)改进施工现场“锁证”方式。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逐步改变单一锁证、押证等静态监管方式,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强化事中监管,动态核查现场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人员和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变更和到位履职行为。在建工程项目仅“锁定”信息系统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其他现场专业管理人员不再“锁定”。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发生变更的,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后,由负责建设项目监管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更变申请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其他人员变更由施工企业通过全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平台自行输入变更。通过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办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系统对管理人员自动“解锁”;对项目已完工,或者建设单位长期停工,非施工企业或监理单位原因不能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的,由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提出“解锁”报告,出具真实情况承诺书,负责“锁定”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解除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的“锁定”状态。

  三、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十)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全面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可结合项目的技术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综合评估法,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民营建筑企业与国有建筑企业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等。对招标人存在设置不合理招标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按时返还投标保证金、拒收保函等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记录建设单位不良行为,并向社会公开。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停止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统一考核发证工作的通知》(建办人〔2018〕60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编制招标文件时,招标人不得再将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现场专业人员配备情况列入招标文件中投标人响应承诺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