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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嘉政发〔2004〕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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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促进行业协会改革发展若干意见》已经五届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嘉兴市促进行业协会改革发展若干意见

行业协会(包括商会、同业公会,下同)是指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依法自愿组成的民间性、自律性、非营利的社团法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充分发挥其在协调市场主体利益、提高市场配置效率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促进我市行业协会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促进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新形势下行业协会工作的规律和要求,努力建立行业协会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良性互动机制,通过政会分开,自主办会,以发展为主线,以改革促规范,营造有利于行业协会健康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二)工作目标。通过改革和发展,力争到2005年底规范完善现有行业协会。同时,积极引导、加快发展一批行业协会,到2007年全市各类行业协会达到100个,基本形成适应我市产业特点和企业发展需要,布局合理、覆盖面广的行业协会布局结构;基本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的行业协会产生、发展和运作机制;基本建立保障行业协会健康有序发展的管理体制。
二、进一步明确行业协会的职能
(三)行业协会的基本职能是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一是行业服务职能。行业协会可以根据会员需求,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荐行业产品或服务,开展行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等。二是行业自律职能。行业协会可以制定本行业的行约行规、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对违反行业协会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利益和形象的会员,可以采取相应的自律措施;对行业内违法经营和不正当竞争的企业,可以建议并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查处。三是行业代表职能。行业协会可以代表会员提出涉及会员集体利益的意见,健全与政府协商的机制,加强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可以代表本行业企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定有关技术标准的建议,或参与有关技术标准的制定;可以代表本行业向有关部门就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本行业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向政府部门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或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参与反倾销应诉。四是行业协调职能。行业协会可以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可以就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相关经营事项进行协调;可以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三、优化行业协会的布局和结构
(四)加快培育和建立一批与我市产业发展相适应的行业协会,鼓励在同业企业较集中、产业特色明显和行业优势突出的地区,以区域内企业为主体发起组建市行业协会,并承担全市性行业协会的职能。对政府鼓励发展的产业集群,原则上均要建立行业协会。大力支持行业协会扩大覆盖面、提高代表性,从企业意愿、市场要求出发,重点培育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特色产业为依托的行业协会,同时鼓励吸收三资企业及与行业相关的本地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外地在我市的同业经济组织入会。鼓励我市在全国、全省范围内具有产业、产品和市场优势的行业积极组建全国、全省性行业协会。
(五)行业协会要按照国家现行行业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产品、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功能设立。坚持“一业一会”、“一品一会”的设立原则,同一行业或同一产品,在全市范围内只设立一个全市性的行业协会。
四、积极培育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