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关于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4〕8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科委《关于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天津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11号)同时废止。
2014年10月3日
关于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
市科委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4〕35号)、《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北京天津等城市或区域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805号)和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安排,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按照国家和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有关规定,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公交领域购置新能源汽车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定额补贴外,市和相关区县财政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其他领域购置新能源汽车由市和相关区县财政按照与中央财政补贴1∶1的比例给予补贴,并与国家政策同步实行退坡机制。各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车型及数量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二、加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统一规划和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用地要符合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年度用地计划给予保障。供地方式和运营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三、市市场监管委支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加快建立符合新能源汽车技术特性的专业化检测线。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以融资方式购置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贷款支持和利率优惠。
五、换电式公交车运营成本超出同等燃油车运营成本部分,由市财政据实补贴。
六、按照法定程序,研究确定符合车辆性能和配置水平的新能源出租车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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