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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政办发〔2007〕4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办发〔2006〕9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以下简称非法证券活动)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容易诱使部分投资者特别是一些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特殊人群上当受骗,极易引发群体事件。当前,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形式为:一是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部门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二是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等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三是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财。
  我省虽未发现不法企业虚假发行股票的现象,但不法分子兜售外地所谓“原始股”的现象却时有发生。各级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务必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增强政治责任感,高度重视,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打防结合,坚决遏制非法证券活动的发生。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省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省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务院整治非法证券活动的工作要求,研究、部署全省处置非法证券活动;协调非法证券活动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对跨地区非法证券活动进行协调和处置。
  省金融办根据省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的授权,负责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包括:研究制定非法证券活动处置工作流程;汇总涉嫌非法证券活动的报告,启动联合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机制,协调和督导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非法证券活动查处工作;提请省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决定打击非法证券活动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向国务院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我省非法证券活动的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完成省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浙江证监局主要工作职责:切实承担监管责任,及时检查和督促纠正违规经营行为;负责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受理社会公众投诉和举报;对辖区内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等公司非法公开发行股票进行调查;对辖区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从业人员从事非法证券活动进行调查;对非法证券活动进行性质认定;依法实施职权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完成省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工商局主要工作职责:严格企业年检,加强工作配合;受理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为各成员单位查处非法证券活动提供相关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配合证监部门共同查处超范围经营、未经许可经营等非法证券活动;依法实施职权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完成省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公安厅主要工作职责:受理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接受行政管理、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的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案件,对于涉嫌犯罪,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组织开展立案侦查工作,对于不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移送行政管理或监管部门处理;完成省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市、县(市、区)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要将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纳入地方金融风险管理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