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2018年2月22日
附件1
清理后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一、对《《 浙江省计量校准机构依法监管实施意见》》(ZJSP30-2014-0003)做以下修改:
1.第一部分“计量标准考核”
原“(一)申请和(二)受理”修改为:“(一)申请和受理”。
第1条删除“外省企、事业单位派驻本省的机构向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考核”;将“计量标准”修改为“最高等级计量标准”。
第2条修改为:“除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外,向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机构建立的最高等级计量标准,向工商登记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登记机关同级的质监部门申请考核。计量校准机构异地注册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建立的最高等级计量标准,向分支机构工商登记机关同级的质监部门申请考核。”
2.第二部分“备案”
“(二)备案程序”第1条删除“申请”,修改为:“备案均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浙江省计量管理信息系统)办理。”
备案材料(1)修改为:“《计量校准机构备案申请书》”;材料(3)修改为:“有效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删除材料(4)(5)(6)(7)(8)。
第2条修改为:“负责接收备案的质监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机构备案申请材料核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备案,向申请机构颁发《计量校准机构备案表》,并赋予机构备案号(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编号为:[20××]浙量校(地区简称)F×××号;非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编号为:[20××]浙量校(地区简称)S×××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删除第3条。
第4条变更内容修改为:“机构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注册地址或实验室地址变更、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信息变更。”
申请备案内容变更需提交的材料第(1)项修改为:“(1)《计量校准机构备案内容变更申请表》”;删除第(2)项,将第(3)项“变更证明文件”改为第(2)项,并修改为:“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变更证明。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信息变更:涉及的有效《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经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备案变更,并颁发《计量校准机构备案内容变更表》。”
3.第三部分“管理要求”
第1条删除“在有效期内不需再行备案”。
第2条修改为:“……由省质监局审查批准后予以发布实施。要积极鼓励实力强、管理优的计量校准机构做大做强,引导中小校准机构做精做专,争创校准服务品牌,增强计量校准服务有效供给。”
第3条修改为:“……各类计量校准机构在每年1月15日前应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浙江省计量管理信息系统)上报计量校准机构上一年度自查报告(见附件),……”。
第4条修改为:“建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各级质监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加强计量技术机构和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的通知》(浙质量发〔2015〕149号),切实加强对辖区内计量校准机构(含异地注册、备案的校准实验室)的事中事后监管,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伪造数据、出具虚假校准报告等《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督促机构规范运行。”
第6条修改为:“要建立违法违规严重失信名单公布制度,提高服务和监督的社会参与度。各级质监部门要公开计量校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受理途径,对投诉举报要及时予以处理;要充分发挥校准行业组织的作用,强化行业自律;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形成监管合力;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并按照有关规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起草任务,经批准后可由该机构牵头负责起草,完11.121
4.第四部分“附件”
删除《计量校准机构备案(复审)申请书》《计量校准机构备案证书》《计量校准机构备案内容变更申请表》。修改《计量校准机构年度自查报告》内容。
二、对《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ZJSP30-2014-0012)做以下修改:
1.第一章第五条第(五)项“省质量技术审查评价中心(以下简称省评价中心)承担评审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修改为“省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省质安院)承担评审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
2.第三章第七条“单位推荐人员应与推荐单位有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退休人员直接向省评价中心提出申请”、“省评价中心接收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分别修改为“单位推荐人员应与推荐单位有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退休人员直接向省质安院提出申请”、“省质安院接收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第三章第八条“省评价中心会同相关业务处室,根据评审专家能力和专业领域进行分类”修改为“省质安院会同相关业务处室,根据评审专家能力和专业领域进行分类”
4.第五章第十六条“省评价中心承担评审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修改为“省质安院承担评审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
5.第六章第十七条第(二)项“参加省评价中心行政许可相关法律法规及提升专业能力、评审水平的培训”修改为“参加省质安院行政许可相关法律法规及提升专业能力、评审水平的培训”。
6.第七章第十九条“评审专家自入库之日起6个月后,因个人原因,可向省评价中心申请退出……”、“省评价中心接到评审专家的书面申请,报省局相关业务处室和人事处同意后办理退出手续”分别修改为“评审专家自入库之日起6个月后,因个人原因,可向省质安院申请退出……”、“省质安院接到评审专家的书面申请,报省局相关业务处室和人事处同意后办理退出手续”。
7.第七章第二十条第(二)项“省评价中心依据考核报告,征求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纪委意见,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相关业务处室和人事处同意后办理退出手续”修改为“省质安院依据考核报告,征求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纪委意见,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相关业务处室和人事处同意后办理退出手续”。
8.文件名称修改为:《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附件2
清理后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序号 |
文号及发文时间 |
统一编号 |
文件名称 |
废止理由 |
1 |
浙质特发[2007]22号 2007年1月 |
ZJSP30-2007-0001 |
关于做好客运索道安全管理和安全监察有关工作的通知 |
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实际 |
2 |
浙质量发[2009]45号 2009年3月 |
ZJSP30-2009-0001 |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节能降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实际 |
3 |
浙质量发[2009]144号 2009年6月 |
ZJSP30-2009-0002 |
关于公布《在线浊度计》等十五项浙江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通知 |
部分内容已失效 |
4 |
浙质量发[2009]230号 2009年9月 |
ZJSP30-2009-0003 |
关于公布《汽油车简易瞬态工况排放检测系统》等四项浙江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通知 |
部分内容已失效 |
5 |
浙质法发[2011]94号 2011年4月 |
ZJSP30-2011-0001 |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
已有新文件替代 |
6 |
浙质标发〔2012〕274号 2012年11月 |
ZJSP30-2012-0005 |
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修订) |
已有新文件替代 |
7 |
浙质特发〔2013〕48号 2013年3月 |
ZJSP30-2013-0012 |
转发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 |
阶段性工作已结束 |
8 |
浙质法发〔2014〕76 号 2014年4月 |
ZJSP30-2014-0005 |
关于在绍兴开展部分省级发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当场许可”试点的批复 |
上位法有新规定 |
9 |
浙质评函〔2014〕112 号 2014年5月 |
ZJSP30-2014-0009 |
关于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
阶段性工作已结束 |
10 |
浙质法发〔2014〕127 号 2014年6月 |
ZJSP30-2014-0010 |
关于在湖州开展部分省级发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当场许可”试点的批复 |
上位法有新规定 |
11 |
浙质量发〔2014〕143 号 2014年7月 |
ZJSP30-2014-0016 |
关于加强对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通知 |
部分内容已失效 |
12 |
浙质质发〔2015〕44号 2015年4月 |
ZJSP30-2015-0002 |
关于印发《浙江省产品质量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已有新文件替代 |
13 |
浙质质发〔2015〕72 号 2015年7月 |
ZJSP30-2015-0005 |
关于印发《加强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已被《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0号》废止】 |
文件制定依据取消 |
14 |
浙质法发(2015)82号 2015年8月 |
ZJSP30-2015-0006 |
关于增加湖州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当场许可”产品单元及产品目录的批复 |
上位法有新规定 |
15 |
浙质办发[2015]79号 2015年7月 |
ZJSP30-2015-0013 |
关于印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本级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已有新文件替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