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调整《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
财会〔20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室),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助力企业租金减免政策落地和减轻企业负担,现就《
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 (
财会〔2020〕10号,以下简称《
规定》)适用范围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的调整
适用《
规定》简化方法的租金减让期间由“减让仅针对2021年6月30日前的应付
租赁付款额,2021年6月30日后应付
租赁付款额增加不影响满足该条件,2021年6月30日后应付
租赁付款额减少不满足该条件”调整为“减让仅针对2022年6月30日前的应付
租赁付款额,2022年6月30日后应付
租赁付款额增加不影响满足该条件,2022年6月30日后应付
租赁付款额减少不满足该条件”,其他适用条件不变。
二、关于衔接
规定及相关披露
企业执行本通知应当进行追溯调整,累积影响数应当调整首次执行本通知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企业在进行衔接
会计处理时,对于简化方法的选择应当一致应用于《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