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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工商广〔2013〕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3月15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1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市监法〔2021〕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自2023年12月10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提升我省广告产业集聚水平,发挥广告产业园对促进广告业加快发展的积极作用,规范对浙江省广告产业园的认定和管理,省工商局制定了《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认定申请表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11月26日

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文化强省建设的决定》(浙委〔2011〕10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浙政发〔2008〕55号),以及中央和省发展文化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广告产业园区对促进广告业科学发展的积极作用,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广告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工商广字〔2012〕4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履行指导广告产业发展职能,按照本办法规定认定和管理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的申报工作,并配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称号及类似表述。

第三条 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的建设和认定应当遵循自愿、公开、效能的原则,统筹兼顾,严格标准。

第四条  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应当具备一定的广告产业规模,形成产业集聚效应,对本区域乃至全省实体经济发展具有明显的推动引导作用。

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的建设和认定应当有利于提高广告业的集约化、专业化水平。

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广告产业以及广告直接关联产业为园区产业特色和发展定位,广告产业以及广告直接关联企业占园区入驻企业50%以上,或者已入驻广告企业以及广告直接关联企业达到20家以上;

(二)符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设立;

(三)当地政府对园区建设和发展有明确的支持政策;

(四)有较为完善的建设发展规划,四至边界清晰,功能定位合理,发展目标明确;

(五)园区基础设施条件良好,建设和运营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