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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津国税函〔2010〕45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0-05-04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国税公告〔2016〕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采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非居民企业,实行年度审核、鉴定的管理方式。非居民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前提出鉴定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在每年3月底前对非居民企业是否继续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进行审核、鉴定。
二、非居民企业申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需报送的资料
1. 《非居民企业征收方式鉴定表》(一份,表样向主管国税机关征收部门索取);
2.非居民企业委托代理人的,出具非居民企业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一份)。
三、 非居民企业申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审批程序
(一)征收部门负责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资料的接收、初审、档案管理。
征收部门受理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申请资料后,对有关资料进行初审,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对未按规定报齐有关资料的,制作《补正材料告知书》告知非居民企业(或代理人)补正。报送资料齐全的,制作《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通知非居民企业(或代理人),并从受理资料起1个工作日内填写文书传递单,将所受理的资料转交税源管理部门。不符合规定的,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非居民企业(或代理人)。
(二)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对已接收资料的调查、核实,综合业务部门(税政科)负责对税源管理部门的审核结果进行复核。
税源管理部门接到征收部门转来的资料后应对资料进行审核,主动联系非居民企业或其代理人,核实相关情况。于8个工作日内出具调查报告,并填写《非居民企业征收方式鉴定表》(附件1)后,连同相关资料报综合业务部门复核。综合业务部门于收到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核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分管局领导2个工作日内对复核意见进行审签。由综合业务部门在《非居民企业征收方式鉴定表》加盖主管国税局公章,并将相关资料转交征收部门。
(三)征收部门负责将审批结果通知非居民企业(或代理人)。
征收部门在接到《非居民企业征收方式鉴定表》1个工作日内通知非居民企业。对经批准的,制作《核定征收通知书》通知非居民企业;对经审核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制作《不予批准通知书》通知非居民企业
(四)征收部门整理非居民企业的上报和审批资料后进行归档。
四、2010年,非居民企业应于5月底前提出继续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申请;主管国税机关于6月底前鉴定完毕。在此次鉴定工作完成前,非居民企业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附件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二○一○年五月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发〔2010〕1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2-20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规定,第九条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非居民企业送达《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见附件,以下简称《鉴定表》),非居民企业应在收到《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表》的填写并送达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该项征收方式的确认工作。”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规定,全文修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