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台州军分区批转市人力社保局台州军分区政治部关于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台政发〔2014〕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1月17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政办发〔2020〕48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武部,预备役团,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台省部属各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台州军分区政治部《关于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台州军分区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 台州军分区
2014年12年30日
台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细则
市人力社保局 台州军分区政治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
国发〔2013〕42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社保厅省军区政治部浙江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 (
浙政发〔2014〕25号
)精神,规范并切实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社会为主、内部为辅,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采取多元化安置模式,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稳定就业、更高质量就业。
第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各级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二章 安置对象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的安置对象为随军家属,是指符合部队随军条件,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台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第五条 随军家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为重点安置对象,予以优先安置:
(一)烈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二)因公(战)致残(一至六级)军人的随军家属;
(三)荣立二等功(三等战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
(四)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10年以上军人的随军家属。
第六条 随军家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安置范围:
(一)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患精神疾病和其他严重疾病医疗期未满或因其他健康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在原单位近3年年度考核中有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置,或安置后被辞退或辞职的。
第三章 安置方式
第七条 计划安置。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职级相近和就地就近原则,按照公务员转任相关规定,实行妥善安置。
第八条 考核与招聘安置。下列情况在核定编制使用计划内由当地政府督导用人单位对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实行考核与招聘:
(一)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的随军家属,根据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岗位相近原则,参考随军家属学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实际情况,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的相关规定,由事业单位在编制内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实行直接考核安置。
(二)随军前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职工身份的随军家属,根据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单位类似、就地就近原则,参考随军家属学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实际情况,实行直接考核安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每年按新招职工不低于1.5%的比例定向考核招聘随军家属。省、部属在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省年度安置计划执行。
(三)驻台部队驻地所在的县(市、区)的社区和机关事业单位计划内编外人员,每年可以安排一定的比例,通过定向考核、双向选择,招聘随军家属。
第九条 市场就业安置。
(一)优化公共就业服务。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将未就业随军家属纳入本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范围,免费办理失业登记,及时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免费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每年集中举办1至2次随军家属就业招聘会,积极推荐就业岗位。
(二)鼓励企业吸纳就业。鼓励和倡导企业积极吸纳随军家属,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办的企业,符合条件的,按税法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
(三)开展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随军家属,保证有就业意愿的随军家属实现就业。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岗位遇有空缺确需补充人员的,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随军家属。
第十条 自主创业安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扶持随军家属自主就业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和创业的随军家属,在市场准入、金融扶持、税费减免、创业服务、就业援助等方面,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货币补偿安置。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选择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和承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审核,一次性发给自谋职业安置补助费,进入劳动力市场自主择业,政府部门不再负责安置。台州市区补助标准为5万元,各县(市)应结合实际参照执行。人力社保部门每年9月底向财政部门提供实行货币补偿安置人员名单,财政部门于10月底根据相应标准拨给所在部队,由部队负责发放给享受对象,同时停发政府发放的未就业生活困难补助金。申请并已享受自主创业各项优惠待遇的,不享有本项补偿。
第十二条 双向选择安置。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在符合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前提下,可自行联系接收单位并按规定办理聘用或调动手续,由接收单位报当地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过渡性生活困难补助。对随军6个月未就业、且无固定收入的随军家属,参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费,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每年12月份由军分区政治部统一办理,当地财政列支。过渡性生活困难补助与失业保险金不能同时享受。
第四章 安置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