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琼国税函〔2007〕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7-01-15
USHUI.NET®提示:根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我省税收执法行为,正确贯彻执行税收政策,现就我省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总局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5〕129号
)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现行的对新办企业减免税资格确认管理方式与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不一致的实际情况,为支持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的实施,决定取消《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规定(试行)
》 (
琼国税发〔2006〕58号
)中第二条第(三)款关于新办企业已取得减免税资格确认不实行预缴税款的管理规定,实行对新办企业实现的所得一律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由纳税人按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同意后办理退税的管理办法。退税数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报省局核准。
二、根据总局《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总局令第13号)的有关规定,为方便纳税人,提高工作效率,取消《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
琼国税发〔2005〕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