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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地税机关代开发票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地税机关代开发票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7〕287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7-11-01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近来,一些基层税务干部反映我区地税机关在代开发票时,不管开具项目的性质,一律按照随征率(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这种做法不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容易造成税负不公和税款的流失。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规范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公平税负,防止税款流失,充分发挥“以票管税”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