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规〔2018〕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2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市政规〔2022〕26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经济产业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桂林市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8日
桂林市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我市国有企业创造力和提高市场竞争力,推动国有资本做大做优做强,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根据《
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 (
国发〔2018〕16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 (
桂政发〔2018〕4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包括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企业本部及其所出资的各级独资、控股的子企业。
其他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机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所管理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依照本办法执行。
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国有企业工资决定与分配做到既有激励又有约束、即讲效率又讲公平。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坚持以经济效益为导向,坚持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相匹配,在经济效益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
第四条 实行工资总额分类管理,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隶属关系,落实政府职能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和企业的分级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与国资国企监管体制相匹配的工资分配分类分级监管体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企业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全体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车改补贴、通讯补贴、餐费补贴以及节日补助等货币收入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将企业分为商业类企业、公益类企业、金融类企业和文化类企业,其中商业类企业细分为商业一类企业、商业二类企业。具体分类与自治区《
实施意见》一致。
第二章 工资决定机制
第七条 工资总额确定办法。按照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
(一)分类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科学设置联动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目标,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原则上为2至3个,最多不超过4个。联动指标可从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风险成本控制、社会效益等大类指标的分项指标中选择。
1.商业一类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选取利润总额(或净利润)、经济增加值(或增加值)、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其中,确定经济增加值指标的资本成本率要以行业平均水平为基础,依据资本市场对标结果确定;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利润、人均经济增加值(或人均增加值)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选取人工成本利润率指标。
2.商业二类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选取利润总额、营业收入或任务完成率等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利润、人均工作量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工成本利润率、人事费用率等指标。
3.公益类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选取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营业收入、人均主营业务工作量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主要选取人事费用率、人工成本利润率等指标。
4.金融类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选取净利润(或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选取人均利润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选取人工成本利润率指标;风险成本控制指标主要选取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案件风险率、杠杆率等指标。
5.文化类企业应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同时选取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主要选取文化任务完成率等体现文化企业社会贡献的文化创作生产和服务、受众反应、社会影响指标(如原创文化产品、演出场次、重大出版计划完成率、再版率、文化产品获奖等);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选取利润总额、营业收入等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利润、人均营业收入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主要选取人事费用率、人工成本利润率等指标。
6.未分类企业的经济效益指标参照商业一类企业经济效益指标确定。
7.与工资总额挂钩的效益指标,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因外界因素发生变化确需变更的,要在一个会计年度清算完成后,经企业申请并经企业主管部门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后方可变更。
(二)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同向联动原则,建立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根据企业年度经济效益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
1.企业经济效益(商业二类、公益类、文化类企业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下同)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5倍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幅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幅的70%范围内确定,且企业当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对未完成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下达的经济效益考核目标值的,工资总额可适当少增。
2.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在不超过同期经济效益降幅的50%范围内确定;对商业二类和公益类企业、文化类企业、按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以及其他未发生亏损的企业,工资总额可以少降或适度下降。
3.剔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后,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其中,国有资产减值幅度超过10%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不低于5%。
4.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或关闭退出、新设企业或机构、新建项目、增加生产线等情况而规模性增加或减少人员的,可以参照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合理增加或减少工资总额。
第八条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国有企业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国有企业根据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和本企业实际自主编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5月31日前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后执行。
(一)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范围原则上应与上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相一致,包括企业(集团)本级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和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合并报表编制。企业应按照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隶属关系,以企业法人为单位,层层组织做好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工作。
(二)合理确定工资总额基数和经济效益预算基数。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指标由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和效益预算基数构成。
1.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清算确认并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没有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清算确认上年度工资总额基数的企业,初始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度企业实发并剔除不合理因素后工资总额为基数;也可采用前3年实际发放并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对于新组建企业,可按照同级同类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和实有职工人数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2.经济效益预算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度财务决算表反映的经济效益指标完成值或前3年平均效益指标值为基数。经济效益预算指标目标值的确定,要按照效益持续改善向好且具有一定挑战性和行业可比性的价值导向,结合企业与履行出资人机构约定的效益指标值合理确定。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应与相同行业、相同年度的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进行对标。对缺少行业对标主体的,应选取同功能性质企业或具有较强可比性的竞争类行业(企业)对标;对相同年度对标信息缺失的,可与近3年同行业(企业)的先进指标进行对标。
(三)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年度进行管理。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的企业,或者处于筹建期、初创期、战略调整期、快速扩张期的企业,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工资总额预算可探索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3年。
(四)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需要调整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应按规定程序及时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原则上不得高于调整前的工资总额增长幅度。
1.国家和全区收入分配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
2.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经济效益大幅变动的;
3.新设立、兼并、收购或转让、破产、注销企业;
4.新建、扩建项目或企业机构进行重大调整;
5.对上年度损益进行较重大的追溯调整。
第九条 工资总额监管方式。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并结合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对所监管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分别实行备案制或核准制管理。
(一)商业一类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备案制管理。其中,未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近3年企业工资分配存在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认定,其工资总额预算应实行核准制管理。
(二)商业二类、公益类、金融类、文化类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核准制管理。其中,已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工资分配未发生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其工资总额预算可实行备案制管理。
(三)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如果出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不规范或工资分配存在重大违规行为,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可将其工资总额预算调整为核准制管理。
(四)对未分类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律实行核准制。
第十条 工资内部分配机制。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逐步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实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建立健全全员业绩考核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岗位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确保能够有效吸引、激励和留住关键人才。
第三章 职能和管理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发布不同职业的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适时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负面清单进行调整完善;会同财政、国资监管部门指导企业落实工资指导线制度。
(二)汇总、分析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报送的所监管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备案材料,于每年10月底前形成书面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对在企业工资总额执行结果备案工作中发现工资总额监管不规范、企业执行结果存在较大偏差、超提超发工资等情况的,向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发出预警通知或提出整改要求。
(三)会同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国有企业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市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发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加强与出资人监管和审计、税务、纪检监察等监督的协同,建立工作会商和资源共享机制,提高监督效能,形成监督合力。
第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所监管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分类指导所监管企业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核定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和经济效益预算基数,做好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备案或核准工作。
(二)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工资总额监管方式,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做好对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控和执行结果的清算,每年8月底前将本机构的书面总结分析报告及所监管企业报送的《桂林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执行结果备案表》、总结分析报告等备案材料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时,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可按规定将有关情况直接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三)按照《桂林市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披露式样》,于每年9月底前在本机构官方网站向社会如实披露所监管企业上年度应付职工工资总额、实付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增长或下降幅度等信息。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的所监管企业的具体管理办法。做好年度预算,对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列入重点检查对象的企业,由财政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选择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所需的专项审计费用,由财政部门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内部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指导所属子企业科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建立预算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控和预警机制,确保实现工资总额预算目标。工资总额预算经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5月31日前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后执行。
(二)建立健全全员业绩绩效考核制度,逐步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强化工资分配与个人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切实做到考核科学合理、分配公平公正、工资能增能减、员工能进能出。
(三)健全人工成本调控管理体系,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增强企业发展的协调性和可持续性。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福利性项目不得增加、水平不得增长,出现亏损的,应缩减福利性项目。规范工资外收入,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四)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监事会的运行。董事会应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
(五)自觉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监管,每年6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桂林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执行结果备案表》和分析报告等按规定向履行出资人机构报备。
(六)按照《桂林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披露式样》,于每年9月底前在本企业官方网站向社会如实披露企业上年度应付职工工资总额、实付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增长或下降幅度等信息。尚未建立企业官方网站的可在本企业公告栏披露。
第四章 监督和责任
第十五条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隶属关系,实行监督检查分级负责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所属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监督检查工作。工资内外收入是指企业在工资总额内、外发给职工的全部工资性收入。
第十六条 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并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的情况;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清算确定工资总额情况;
(三)企业实提、实发工资总额及结余工资总额情况;
(四)企业支付职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全部工资性收入情况;
(五)企业执行国家和我区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等情况。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采取企业自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复查、行政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十八条 企业应按照规定的监督检查内容,对上一年度本企业工资内外收入情况进行自查,对自查发现的违规情形应当主动纠正。企业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自查情况书面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第十九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收到企业工资内外收入自查报告后应当进行抽查,发现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企业按规定进行整改。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应于每年8月底前将企业上一年度自查情况和本机构抽查情况汇总书面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二十条 根据企业自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抽查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每年对企业进行联合抽查,并赴企业现场进行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对列为重点检查对象的企业,应当连续两年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主动配合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接受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和相关文件;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清算确定工资总额的批复文件;
(三)企业支付职工工资内外收入的财务凭证;
(四)企业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表;
(五)经审计的财务决算表和审计报告;
(六)企业工资内外收入情况自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列为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对象:
(一)不按规定报送工资总额执行结果备案材料的;
(二)不按规定披露工资分配信息的;
(三)报送的工资总额执行结果备案材料或披露的工资分配信息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
(四)违规超提超发或列支工资总额、滥发工资外收入的。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存在超提超发工资总额、违规列支工资总额、在工资总额外发放工资性收入等违规行为且经查实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企业应按规定整改到位。
第二十四条 对企业存在超提工资总额的,超提的工资总额应在下一年度冲回,并进行相应的财务处理,依法依规补缴税款。
第二十五条 对企业存在超发工资总额的,超发的工资总额应予清退,并进行相应的财务处理,依法依规补缴税款。其中,超发工资总额未超过当年应发工资总额5%的,可以不清退,但应按照超发的工资总额核减下一年度的工资总额额度。
第二十六条 对企业在工资总额外发放工资性收入的,或者违规列支工资总额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应按规定重新进行工资总额执行结果的清算。重新清算后存在超发工资总额的,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超发或者违规列支的工资总额超过当年度企业应发工资总额的5%、不超过10%(含)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应按照10%的比例分别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薪酬、财务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企业超发或者违规列支的工资总额超过当年度企业应发工资总额10%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应按照超发或违规列支的实际比例分别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薪酬、财务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并视违规情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情况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国资监管和审计、税务、纪检监察等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我市现行国有企业工资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桂林市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负面清单(2018年版)
2.桂林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执行结果备案表
3.桂林市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披露式样
附件1
桂林市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负面清单
(2018年版)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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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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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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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总额增长不符合国家工资增长宏观调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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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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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总额增长不符合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规定的国有资本回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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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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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总额不合理增长,增幅超过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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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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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效益考核目标值低于上年完成值,但工资总额增速仍超过上年增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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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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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效益下降,但同期工资总额仍不合理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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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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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或未完成经济效益考核目标值,工资总额仍不合理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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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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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总额增量(绝对额)超过计提工资总额增量前净利润增量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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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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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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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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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与企业经济效益或经营业绩之间无显著相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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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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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超提超发工资总额,违规列支工资总额,滥发工资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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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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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任命的企业负责人违规领取薪酬、违规享受福利性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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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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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报送组织任命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备案、工资总额预算执行结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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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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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披露组织任命的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企业工资分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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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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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二类、文化类和公益类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5倍以上,且工资总额增速仍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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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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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出现停产停业、半停产,或濒临破产、倒闭,但工资总额仍较快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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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桂林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执行结果备案表
(企业填报)
企业名称(章):工资总额监管部门:
企业功能性质类型:□商业一类□商业二类□公益类□金融类□文化类□未分类
项目(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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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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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上年相比
增长(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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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对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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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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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出资监管机构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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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集团本部的工资总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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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监管机构清算确定的应发工资总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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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集团本部的应发工资总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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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发工资总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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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集团本部的实发工资总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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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年平均工资(元/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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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全国平均工资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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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集团本部职工年平均工资(元/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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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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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总额(或净利润)(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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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值(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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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增加值(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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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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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任务完成率(%)(请列明任务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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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经济效益指标(请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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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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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市场对标的劳动生产率指标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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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利润(万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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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于市场平均水平
□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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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经济增加值(万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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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于市场平均水平
□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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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营业收入(万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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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于市场平均水平
□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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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工作量(请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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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于市场平均水平
□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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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劳动生产率指标(请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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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于市场平均水平
□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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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成本利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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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于市场平均水平
□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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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费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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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于市场平均水平
□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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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请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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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于市场平均水平
□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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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桂林市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披露式样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披露式样
国有企业()年度工资分配信息披露公告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 ( 桂政发〔2018〕42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规〔2018〕号)规定,现将本机构所监管国有企业()年度工资分配信息披露如下: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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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构清算确定的应付工资总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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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度实发工资总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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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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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平均工资比上年增长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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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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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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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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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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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名称)
年月日
二、国有企业披露式样
()年度工资分配信息披露公告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 ( 桂政发〔2018〕42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规〔2018〕号)规定,现将本公司()年度工资分配信息披露如下: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清算确定的应付工资总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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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度实发工资总额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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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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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平均工资比上年增长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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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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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年月日
《桂林市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2019-01-07 来源: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 (
国发〔2018〕16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 (
桂政发〔2018〕42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改革,结合实际,我市出台了《桂林市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办法》(市政规〔2018〕33号)。为便于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理解政策,现就《实施办法》有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实施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央、自治区、市高度重视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对国有企业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自主确定与政府依法监管相结合、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等办法,对推动我市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市现行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还存在市场化分配程度不高、分配秩序不够规范、监管体制尚不健全等问题,已难以适应新形势下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需要,迫切需要进行改革。
(二)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推进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对于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深化国有企业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调动国有企业职工积极性,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推动形成科学合理、规范有序、公平公正的收入分配体系具有重大意义。
二、《实施办法》的起草依据是什么?
自治区《实施意见》第二十七条:“各设区市要根据本意见,在2018年11月30日前出台本市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根据我局职能以及市政府领导批示要求,市人社局牵头起草《实施办法》。
三、《实施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本《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基本原则和相关要求与自治区《实施意见》一脉相承,主要不同在于基本框架上有所调整,全文将自治区《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按照设定框架予以调整,并综合了自治区《实施意见》两个附件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分为5章,共29条:
第一章为总则(第一条至第六条)。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等。
第二章为工资决定机制(第七条至第十条)。明确了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内容,具体包括工资总额确定办法、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资总额监管方式、工资内部分配机制四大方面。
第三章为职能和管理(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这部分对各责任主体的职能予以明确,重点明确了人社部门、履行出资人机构、财政部门和企业的职责和管理要求,便于工作开展和具体操作。
第四章为监督和责任(第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此章主要为自治区《实施意见》中附件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内容,本文件整合在《实施办法》中。
第五章为附则(第二十九条)。明确实施的时间。
同时,《实施办法》有三个附件,对应有关章节中具体操作办法,便于实施。
四、《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包括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企业本部及纳入合并范围的所属各级独资、控股的子企业。
五、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根据《实施办法》,一是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要综合考虑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等一揽子因素。同时,明确了企业经济效益增则工资增、企业经济效益降则工资降的挂钩联动原则。二是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对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全面实行预算管理,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并结合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对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分别实行备案制或核准制。三是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在坚持落实国有企业内部薪酬分配法定权利的基础上,对完善企业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规范企业工资列支渠道提出了原则要求。四是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对加强和改进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调控、落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监管职责、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和问责机制做出明确规定。
第一、工资与企业效益如何联动?
根据企业经济效益、风险成本控制、社会效益等因素中的多个因素,分类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坚持同向联动原则,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
第二、新的工资分配有哪些要求?
对于普通的企业职工来说,最关心的就是个人工资怎么分配。改革后,职工拿到手的工资是多了还是少了?根据《实施办法》,国有企业在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自主确定工资分配。
企业内部工资分配上,国有企业按要求要在岗位评价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岗位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确保能够有效吸引、激励和留住关键人才。企业非核心岗位的工资水平应逐步向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接轨。
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全员业绩考核制度,强化工资分配与个人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挂钩,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切实做到考核科学合理、分配公平公正、工资能增能减、员工能进能出。并规定,国有企业要健全以工资总额管理为核心的人工成本调控管理体系,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增强企业发展的协调性和可持续性。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福利性项目不得增加、水平不得增长,出现亏损的,应缩减福利性项目。
过节福利、住房津贴、交通补贴……国有企业职工的各种补贴、福利让人羡慕,但也容易造成监管缺失。《实施办法》明确,企业应调整优化工资收入结构,逐步实现职工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发放透明化。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各种津贴、补贴等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第三、国有企业职工收入信息公开有哪些要求?
国有企业职工收入有多少?以前这个问题要靠“打听”,以后大家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在其网站上查询了,还能起到监督作用。《实施办法》要求,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国有企业应按照《桂林市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披露式样》,于每年9月底前在本机构、本企业官方网站或公告栏向社会如实披露企业上年度应付职工工资总额、实付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增长或下降幅度等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四、如何进行监督管理?
人社部门会用财政等部门每年对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进行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发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对企业存在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及其他违规行为的,扣回违规发放的工资总额,并视违规情形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实施办法》中部分名词如何理解?
劳动生产率
劳动生产率是指劳动者在一定时期内创造的劳动成果与其相适应的劳动消耗量的比值。劳动生产率水平可以用同一劳动在单位时间内生产某种产品的数量来表示,单位时间内生产的产品数量越多,劳动生产率就越高;也可以用生产单位产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来表示,生产单位产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越少,劳动生产率就越高。
全员劳动生产率
全员劳动生产率指根据产品的价值量指标计算的平均每一个从业人员在单位时间内的产品生产量。是考核企业经济活动的重要指标,是企业生产技术水平、经营管理水平、职工技术熟练程度和劳动积极性的综合表现。目前我国的全员劳动生产率是将工业企业的工业增加值除以同一时期全部从业人员的平均人数来计算的。计算公式为: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增加值/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劳动生产率的直算法:
工业企业的劳动生产率=产品数量/生产时间
商业企业的劳动生产率=销售额/销售人数
数值越大,单位时间生产的产品越多,劳动生产率也就越高。
劳动生产率的逆算法:
劳动生产率=生产时间/产品数量
数值越小,说明生产一个产品所消耗的工时越少,当然劳动生产率越高。
目前我国的全员劳动生产率是将工业企业的工业增加值除以同一时期全部从业人员的平均人数来计算的。计算公式为:
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增加值/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工业增加值:
工业增加值是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工业企业全部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扣除了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移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后的余额;是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
增加值是国民经济核算的一项基础指标。各部门增加值之和即是国内生产总值,它反映的是一个国家(地区)在一定期时期内所生产的和提供的全部最终产品和服务的市场价值的总和,同时也反映了生产单位或部门对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因此,建立增加值统计,将为计算国内生产总值提供可靠依据,是建立资金流量的基础。
工业增加值的计算方法有两种:生产法和收入法。
生产法是用总产值减去全部物耗,公式为:
工业增加值 = 工业总产出 - 工业中间投入
这里的中间投入从会计角度说,包括存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中的物资(办公用品、机物料消耗、水电费等等),以及支付其他企业的劳务费等等,总之,与进项税相关的采购或支付基本都包含在内。
收入法包括本期生产的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和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限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公式:工业增加值 = 劳动者报酬 + 折旧 + 税金 + 利润
上述数据基本上能从利润表中找到。折旧查看累计折旧科目。
理论上讲,两种计算方法的计算结果应该一致,但实际应用中经常出现计算结果一样的现象。原因是有些取值不一,如营业利润与利润总额混淆。所以用不同方法计算增加值时应注意这点。
净资产收益率
净资产收益率又称股东权益报酬率/净值报酬率/权益报酬率/权益利润率/净资产利润率,是净利润与平均股东权益的百分比,是公司税后利润除以净资产得到的百分比率,该指标反映股东权益的收益水平,用以衡量公司运用自有资本的效率。指标值越高,说明投资带来的收益越高。该指标体现了自有资本获得净收益的能力。
一般来说,负债增加会导致净资产收益率的上升。
企业资产包括了两部分,一部分是股东的投资,即所有者权益(它是股东投入的股本,企业公积金和留存收益等的总和),另一部分是企业借入和暂时占用的资金。企业适当的运用财务杠杆可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借入的资金过多会增大企业的财务风险,但一般可以提高盈利,借入的资金过少会降低资金的使用效率。净资产收益率是衡量股东资金使用效率的重要财务指标。
净资产收益率=税后利润/所有者权益
净资产收益率也叫净值报酬率或权益报酬率,该指标有两种计算方法:
一种是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另一种是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同的计算方法得出不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结果,那么如何选择计算净资产收益率的方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人工成本利润率
人工成本利润率是为了强化宏观工资分配调控,也为了刺激企业生产和发展,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让职工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同步增长,需要一个人工成本与经济效益结合的相对指标,这就是人工成本的利润率。在企业新创造价值当中,从业人员直接和间接得到的全部报酬与企业利润之间的关系。在同行业企业中,人工成本利润率越高,表明单位人工成本取得的经济效益越好,人工成本的相对水平越低。
人工成本利润率=(利润总额/人工成本总额)×100%
该指标表明, 对企业主管部门来讲,人工成本利润率的变动趋势,基本可以说明企业经营状况环境的变动趋势。如果人工成本利润率下降就应分析其原因,如果由于产品卖不出去,就应尽快进行产品结努力构调整;如果是因为原材料涨价或人工成本过快增长,就应采取措施,降低物耗成本或人工成本。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经营期内扣除客观增减因素后的期末国有资本与期初国有资本的比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分为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任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影响后的期末国有资本 /期初国有资本*100%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大于100%,国有资本实现增值;
(二)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等于100%,国有资本为保值;
(三)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小于100%,国有资本为减值。
经济增加值
1,经济增加值定义:企业的税后净营运利润减去包括股权和债务的全部投入资本的机会成本后的所得。
对概念得理解:该概念明确强调,企业经营所使用的资本和债务是有成本的,第一次把机会成本和实际成本结合起来,强化了提高资本使用效率这个目标。
2,经济增加值计算公式:EVA=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机会成本)=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占用×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率
3,税后净营业利润:含义和通常意义上的税后利润不同,指的是财务报表中的税后净利润加上债务利息支出,也就是公司的销售收入减去除利息支出以外的全部经营成本和费用后(包含所的税)的净值。
4,资本占用(资本总额):是指所有投资者(包含债权人)投入公司经营的全部资金的账面价值,包括债务和股本资本。其中债务是包含所有应付利息的长短期贷款,不包含应付账款等无利息的流动负债(通称为无息流动负债)
5,加权资本成本率:是指公司债权资本和股权资本的加权资本成本率。我们在这里把债务和股本都看成是资本。
加权资本成本率=(股权资本成本率×股权占总资本比例)+(债权资本成本率×债务占总资本的比例)
人事费用率
人事费用率是人工成本比率性指标之一,是指人工成本总量与销售(营业)收入的比率。人事费用率是价值指标,要受价格涨落的干扰,将影响纵向比较的直观性,除非使用不变价格计算。
人事费用率表示在一定时期内企业生产和销售的总价值中用于支付人工成本的比例。同时也表示企业职工人均收入与劳动生产率的比例关系,生产与分配的关系,人工成本要素的投入产出关系。从业人员报酬在企业总收入中的比重,它的倒数表明每投入一个单位人工成本能够实现的销售收入。
人事费用率的计算公式:人事费用率=人工成本总额/销售收入*100% 人事费用率=人工成本/销售收入
人事费用率越低越好吗
这个是不一定的。这个在政治经济学里面就有学到。。。应该属于一个辩证矛盾关系。
人事费用低,则企业的盈利则多,可用来持续发展资金也越多。但是太低则说明职工的待遇相对较差,也就无法调动人的劳动积极性。企业的发展也就受限制。大概是这么一个关系。当然对于一些私人企业,则认为是越低越好。
人工成本率
人工成本率就是人工成本利润率的简称
人工成本利润率是人工成本结构性指标之一,是指人工成本总额与利润总额的比率。它反映了企业人工成本投入的获利水平。
人工成本利润率计算公式及意义
人工成本利润率=(利润总额/人工成本总额)×100%
该指标表明,在企业新创造价值当中,从业人员直接和间接得到的全部报酬与企业利润之间的关系。在同行业企业中,人工成本利润率越高,表明单位人工成本取得的经济效益越好,人工成本的相对水平越低。
人工成本的主要指标有:劳动分配率、人事费用率、人均人工成本、人工成本产出系数、人工成本销售收入系数、人工成本含量、人工成本工资含量、全员劳动生产率
资本充足率
又叫资本风险(加权)资产率。资本充足率是一个银行的资本总额对其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国家调控者跟踪一个银行的CRAR来保证银行可以化解吸收一定量的风险。资本充足率是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正常运营和发展所必需的资本比率。各国金融管理当局一般都有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管制,目的是监测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资本充足率有不同的口径,主要比率有资本对存款的比率、资本对负债的比率、资本对总资产的比率、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率等。
资本充足率=(资本-资本扣除项)/(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操作风险资本+市场风险资本)*12.5)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大类,其中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以及未分配利润;附属资本包括贷款呆帐准备、坏帐准备、投资风险准备以及5年期以上的长期债券。扣减项主要包括在其它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中的投资、呆帐损失尚未冲销部分等。根据上述定义可以计算出商业银行的资本净额。 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比较复杂。
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项目根据风险程度的大小具体划分为六级权数,即0%、10%、20%、50%、70%和100%。按照风险权数计算出的资产称为加权风险资产。表外资产项目是指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但有可能随时转换为表内项目的资产。信用转换系数是衡量表外资产转换为表内资产风险程度的指标;至2010年按照规定,信用转换系数分成四级,即0%、20%、50%和100%。将表外资产项目的本金数额乘以信用转换系数,乘出的数额根据表内同等性质的项目进行加权,从而获得相应的风险权重资产数额。 根据上述对资本的定义和资产风险权数以及信用转换系数,就可计算出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不良贷款率
不良贷款率指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占总贷款余额的比重。不良贷款是指在评估银行贷款质量时,把贷款按风险基础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国际通行标准认为,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率警戒线为10%。正常类贷款定义为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关注类贷款定义为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次级类贷款定义为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可疑类贷款的定义为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损失类贷款定义为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对各项贷款进行分类后,其后三类贷款合计为不良贷款。
拨备覆盖率
拨备覆盖率(也称为"拨备充足率")是实际上银行贷款可能发生的呆、坏账准备金的使用比率。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是衡量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是否充足的一个重要指标。该项指标从宏观上反映银行贷款的风险程度及社会经济环境、诚信等方面的情况。依据《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暂行)》,拨备覆盖率是实际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对不良贷款的比率,该比率最佳状态为100%。拨备覆盖率是银行的重要指标,这个指标考察的是银行财务是否稳健,风险是否可控。
拨备覆盖率=(一般准备+专项准备+特种准备)/(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100%
杠杆率
杠杆率一般是指资产负债表中总资产与权益资本的比率。
杠杆率计算公式:
(一级资本-一级资本扣减项)/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