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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解决市直企业退休孤寡人员移交社区管理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解决市直企业退休孤寡人员移交社区管理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江府办〔2010〕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9年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江府〔2019〕39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月13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江府〔2021〕1号规定,截至2020年9月现行有效


蓬江区、江海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解决市直企业退休孤寡人员移交社区管理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资委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 二月十二日



关于解决市直企业退休孤寡人员移交社区管理问题的意见

(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江门市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区管理的意见》(江办发[2004]15号)要求,为进一步理顺市直企业退休孤寡人员移交社区管理的实际问题,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本意见所指的孤寡人员是指市直国有和集体企业已退休的无配偶(包括丧偶)、无子女的人员(以下简称:企业孤寡老人)。

二、为确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