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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浙江省劳动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浙江省劳动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嘉政办发〔2006〕16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9〕2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1〕3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浙江省劳动保障厅等五部门《 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 浙劳社工伤〔2006〕90号精神以及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参加工伤保险,并应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及《嘉兴市本级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7号)的有关规定为其全部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费用中列支。
二、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月职工(岗位合同工除外)工资总额的0.2%的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含依照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岗位合同工参加工伤保险,根据嘉政发〔2004〕]58号文件有关规定,按照企业缴费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工伤认定管辖权限划分。市属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向市劳动保障局申请(市属用人单位名单由市劳动保障局分别会同市人事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其他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向所在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
四、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在嘉兴市本级的中央部属、省属、外省市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市本级的工伤保险;其他在本市的中央部属、省属、外省市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所在县(市)的工伤保险。在嘉兴港区的市级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平湖市工伤保险。
按规定不参加当地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