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浙江省劳动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嘉政办发〔2006〕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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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和浙江省劳动保障厅等五部门《
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
浙劳社工伤〔2006〕90号)精神以及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参加工伤保险,并应按照《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及《嘉兴市本级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7号)的有关规定为其全部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费用中列支。
二、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月职工(岗位合同工除外)工资总额的0.2%的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含依照或参